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18年4月11日)
- 公布时间: 2026-07-01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公证体制改革
机制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司法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公证处:
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法治建设领域改革专项小组第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4月11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公证体制改革
机制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司发〔2017〕8号),全面提升公证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维护公平正义。结合北京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工作部署,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立足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的新变化,紧紧围绕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和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建设,坚持中央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的改革方向,着力创新公证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拓展公证服务领域,加强行业规范,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对公证服务的新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发展。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以为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证服务为着力点,创新体制机制,增强公证发展活力,健全公证服务体系。
坚持依法改革。坚持《公证法》对公证机构和公证服务的基本定位,按照本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完善体现公益性执业理念的制度设计,依法有序推进公证改革。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公证体制机制不活,行业发展不均衡,公证服务供给不充分,公证质量有待提高,公证管理有待规范等制约行业发展、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公证公信力的突出问题,通过深化改革,推动公证行业取得新发展、新突破。
坚持统筹推进。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完善公证机构改革配套措施,根据本市公证行业发展水平和公证机构现状,下上联动,统筹推进公证体制机制创新与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
(三)工作目标
公证机构的编制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收入分配机制不断健全,公证队伍充分发展。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公证服务领域不断拓展,保障和规范公证发展的配套政策逐步建立健全,公证执业环境进一步改善,防范行业风险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具有活力、满足需求的公证法律服务新格局。公证服务质量显著提升,预防矛盾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有效发挥。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公证机构体制机制
1.科学合理划分公证机构类别。全市现有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划入公益二类。新设公证机构采取审批制和登记制并存的方式。
2.创新编制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符合公证业发展需求的编制管理制度,对划入公益二类的公证机构按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
3.落实公证机构自主管理。按照《公证法》对公证机构的定性,保障公证机构独立自主办理业务并承担责任。实行主任责任制,明确公证机构用人自主权,公证员和其他辅助人员由公证机构根据业务需要自主聘用。建立健全公证机构法人财产制度,单独设立会计部门并配备会计人员。
4.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总量。按照本市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公证机构公益属性和社会功能,做好工资管理工作。对于业务发展较好、绩效考核优秀的公证机构,人力社保部门可以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适当倾斜。
5.规范绩效工资分配。公证机构发放绩效工资不得突破核定的总量。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公证机构按照“限高、稳中、补低”的原则,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建立公证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公证质量、公益服务、实际贡献相挂钩的绩效工资制度,合理调控公证人员收入水平。公证机构负责人的绩效工资,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核定。
6.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证机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具备条件的公证机构实行企业化财务管理。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公证机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公证机构收入、支出、专用基金、绩效工资执行等情况,定期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对公证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7.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证机构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公证机构主任、副主任从执业公证员中选任,实行公证机构负责人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健全公证机构考核奖惩制度。完善公证员执业退出机制,制定解除、终止聘用关系的条件、程序和补偿安置办法。
(二)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
8.稳步推进试点工作。根据司法部工作部署,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采取新设和转制方式稳步推进我市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工作。司法行政、财政部门对现有事业体制公证机构的国有资产进行梳理评估,对符合条件的事业体制公证机构转制为合作制公证机构。
9.加强监督管理。明确合作制公证机构设立原则、设立条件、议事规则、合作人权利义务、财产归属、终止与清算等事项,规范合作制公证机构收入分配、财务开支、资产管理制度。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北京市合作制公证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三)强化公证质量管理
10.健全完善管理体系。完善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公证协会行业自律、公证机构自我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系,制定制度规范,落实管理责任。
11.加强执业监管。健全完善公证执业日常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公证机构的巡查检查、随机抽查、年度考核、财务审计,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对公证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轮巡查检查,每月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开展公证机构随机抽查。建立诚信执业记录披露制度,强化社会监督。
12.加强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建立公证行业风险防控和风险评估机制,推进质量标准化建设。优化执业纪律处分工作程序,加强行业惩戒。完善公证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保费交纳与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公证质量挂钩。
13.加强内部质量控制。建立公证机构重大疑难公证事项会商机制。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强化公证行业内部信息沟通和信息协作,建立公证质量全流程信息化监管制度。
14.完善执业行为规范。健全完善公证受理、审查核实、出证审批、立卷归档、争议处理、责任追究等各环节的工作标准和要求,规范操作程序,细化办证标准,提高公证执业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
15.改善执业环境。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法院、民政、住建、规划和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机制,解决公证机构户籍、婚姻、房产、工商登记等证明材料核实难问题。制定公证收费项目目录,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加大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证书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查处力度,维护正常的公证执业秩序。按照《公证法》的有关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拓展公证服务领域
16.拓展业务领域。积极推进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支持公证机构在人民法院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环节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围绕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支持引导公证机构围绕知识产权创造设立、运用流转、权利救济、纠纷解决、域外保护等环节提供公证服务。拓展创新金融领域公证服务,鼓励公证机构服务和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
17.创新服务方式。统筹推进“互联网+公证服务”,完善网上公证业务办理工作流程和服务标准,为人民群众提供畅通便捷、优质高效的公证服务。制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减免公证服务费的政策,支持引导公证机构开展公益法律服务。
(五)加强公证行业党建和队伍建设
18.加强行业党建。坚持党对公证工作的领导,发挥协会党委在政治引领、行业发展、党建队建中的主导作用。健全公证机构党组织,创新党建工作形式和载体,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引导树立忠于法律、客观公正、诚信为民、勤勉尽责的执业理念。
19.加强公证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公证员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公证员助理管理制度、申请公证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制度,提高公证员队伍的业务素质、岗位技能和执业水平。建立公证员宣誓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培训。加强公证员队伍人才梯队建设,制定符合行业发展实际的人才培养计划,吸引高素质法律人才进入公证行业。
三、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责任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实抓好。司法行政机关作为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加强工作协调
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与机构编制、财政、人社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改革任务的落实。
(三)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各责任部门要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落实改革任务,制定时间表,完善改革过渡政策,及时研究和妥善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稳妥有序推进。
(四)加强督导检查
司法行政、机构编制、财政、人社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的督导检查,确保各系统发挥职能作用,用足用好相关政策,确保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取得实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