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和规范北京市公证机构收入分配的办法(试行)》的通知(2018年1月9日)
- 公布时间: 2026-07-01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关于调整和规范北京市公证机构收入分配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司发〔2018〕3号
各区司法局,各公证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市委蔡奇书记在全市领导干部教育警示大会上的指示和市委巡视组有关巡视整改要求,切实解决公证行业收入分配存在的问题,市司法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调整和规范北京市公证机构收入分配的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司法局
2018年1月9日
关于调整和规范北京市公证机构
收人分配的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市委蔡奇书记在全市领导干部教育警示大会上的指示和市委巡视组有关巡视整改要求,切实解决公证行业收入分配存在的问题,市司法局党委研究决定,对公证机构收入分配进行调整和规范,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按照本市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公证机构公益属性和社会功能实施绩效工资管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坚持“限高、稳中、补低”的原则,严格限制我市公证行业过高收入,控制收入差距,实行绩效工资动态调控,建立收入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的收入分配机制,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导向作用,促进公证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二、工作机制
(一)完善绩效工资总量制度。公证机构绩效工资采用超额递减的动态管理办法,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年业务收入1千万以下的部分(含1千万)不得超过40%,年业务收入1千万—5千万的部分(含5千万)不得超过30%,年业务收入5千万—1亿5千万的部分(含1亿5千万)不得超过25%,年业务收入1亿5千万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10%。
(二)完善内部收入分配制度。各公证机构要建立公证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公证质量、公益服务、实际贡献相挂钩的绩效工资制度,合理确定公证机构负责人、公证员之间收入分配比例,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导向作用。公证机构个人年收入最高不得超过60万元,同一公证机构同等岗位的公证员收入差距不得超过1.5倍,公证处主任全年收入不超过本单位公证员平均收入的1倍。各公证机构将制定的收入分配办法报所属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备案。
(三)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各公证机构要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办法。要坚持非营利性、公益性定位,突出对按件计费、公益性强的遗嘱、继承等民事类业务在绩效收入分配中的考核权重,在公证员年度绩效考核指标设计中加大公益类、民生类公证事项办理数量的比例,对超额完成指标的公证员在收入分配中给予相应倾斜,对未达指标的公证员在收入分配中给予相应扣减。要不断提高公证质量在绩效收入分配中的考核权重,对因违法违纪受到行政处罚、行业纪律处分的公证员在收入分配中要加大惩处的幅度。各公证机构将制定的绩效考核办法报所属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备案。
(四)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各公证机构要建立健全预决算、重大财务支出、年度财务审计等制度,依法进行备案管理。
各公证机构要严格执行绩效工资制度,留足发展基金和风险基金,不得随意突破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进行分配,不得变相发放福利,坚决防止“花光分净”。
三、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各公证机构要充分认识调整和规范收入分配工作对于加强公证机构内部管理、促进公证行业长远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积极做好公证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做到思想上认识到位,执行中不打折扣。
(二)要严格执行。市属各公证机构于2018年1月20日前将本机构收入分配办法和绩效考核办法,报市司法局审核备案。今后,如市属公证机构调整收入分配办法和绩效考核办法,需经本机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报市司法局审核备案后,于下一年度执行。
(三)要加强领导。各区司法局要切实履行管理主体责任,监督所属公证机构按本办法制定收入分配办法和绩效考核办法,进行审核备案,并于2018年1月20日前报市司法局备案。对落实不到位的将严肃问责。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