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抵押房产转让公证、涉农村房屋买卖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业务的通知 (2022年11月16日)
- 公布时间: 2026-07-01
关于进一步规范涉抵押房产转让公证、涉农村房屋买卖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业务的通知
京司公[2022]3号
各区司法局、各公证处:
为严格规范公证执业行为,加强公证执业风险防控,提升专业化、精细化公证服务水平,结合司法部公证工作指导案例和相关公证投诉案件,市局指导市公证协会研究制订了相关公证执业指引。请各区司法局、各公证处要结合执业指引,举一反三、查摆问题,大力加强公证人员质量意识和服务意识教育,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加强质量监管。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公证执业理念。牢固树立正确的公证执业理念是推进公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本保障。各单位要教育引导公证从业人员强化红线意识、坚守底线思维,进一步强化首都公证行业执业理念认识,把人民满意作为公证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聚焦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高标准高水平、办理公证事项,切实维护公证公信力。
二、进一步加强公证质量监管。公证质量是公证工作的生命线,是公证公信力的重要标志。各单位要把公证质量管理当作政治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健全完善公证执业监督管理机制,一级一级压紧压实,及时发现问题,消除执业隐患。对重大、敏感、涉众公证事项,严格按照重大敏感、涉众公证业务管理规定逐级请示报告。对涉外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等存在突出问题的公证业务,严格按照《北京市公证质量管理办法》规定,定期开展公证质量检查。
三、进一步规范公证执业行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办理公证业务,扭转“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重形式轻实质”的执业惯性,杜绝因公证程序违法导致公证书无效的情况发生。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公证员助理管理办法》,要明确公证员是公证案件的承办主体、直接责任人,公证员助理辅助公证员办理公证案件,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坚持依法、规范、诚信执业,确保每一起公证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附件:《北京市公证协会规范执业指引》
北京市司法局
2022年11月16日
北京市公证协会规范执业指引
〔第17号〕
为规范公证执业行为,防范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有关规定,联系公证执业实际,制定规范执业指引如下:
一、办理赋予合同类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应当提出申请;担保人承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担保人应当提出申请。
二、公证申请表可以通过办证系统自动生成或公证人员代为填写的方式形成,由当事人签署确认。公证人员应当指导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确保申请表内容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相关规定要求。
三、公证机构派员前往本公证机构以外场所办理公证业务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载明系当事人申请,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四、承办公证员应当谨慎核验当事人身份,公证员助理可以协助公证员审查公证当事人的资格、申请事项。
五、承办公证员应当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告知,公证员助理可以协助公证员制作询问笔录、告知书。
六、公证机构派员外出核实的,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进行。核实是指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查确认。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核实、收集书证的除外。书证是指用文字、图表、图形、符号证明公证对象真实性的书面材料。
七、因特殊情况只有一人外出核实的,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核实工作记录中应当载明见证人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见证内容等,并由见证人签字或盖章。受核实现场条件所限,不能现场制作工作记录的,需以拍照、摄像等方式记录见证过程,后续完成核实工作记录,如实记录相关情况。
八、在债权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时,公证员应当向债权人及债务人审查经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是否发生转让,承办公证员应当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将相关情况如实记载询问笔录或工作记录。经审查后,如发现在申请执行日前原债权已发生转让,即申请执行人不再具有债权人的身份,其已无资格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九、公证事项办结、不予办理或终止后,承办人应按照《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公证档案管理办法》,在三个月内,将全部卷宗整理归档。对于归档后的卷宗,如有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另行单独补充,一律不得私自涂改、替换卷内材料。
北京市公证协会
2022年11月16日
北京市公证协会规范执业指引
(第18号)
为充分发挥公证工作指导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指导和规范公证法律服务工作有效开展,2022年10月27日,司法部发布“李某、孙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案”案例,保障了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履行,满足了农民购买农村房屋的迫切生活需求,为公证法律服务提供可推广、可借鉴的典型经验。现针对农村房屋买卖公证业务,制定规范执业指引如下:
一、公证机构应秉持利企便民、保障大局、专业高效、疏减诉源的原则,受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业务。
二、办理农村房屋买卖公证业务,除应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公证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身份、公证内容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外,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着重对农村房屋交易主体身份、村民代表大会组织决议等事项进行审查。
三、在对农村房屋交易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时,应注意农村宅基地上所建房屋为出卖人合法建造,但建造的基础是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只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且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家庭成员应取得一致意见。
办理农村房屋买卖公证业务,应重点审查双方是否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应当要求交易双方提供身份证、户口本,证实双方为同村村民;对于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家庭成员的意见,应当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四、对村民代表大会组织决议的审查,应当注意双方房屋买卖的合同是否经过该村村民代表大会认可。可要求交易双方提供有双方签字及中间人村委会主任的签字盖章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该村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等证明材料,证明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认可。
五、对于买受方,根据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将不被批准。对此,公证员应向买受方重点告知其依法取得出卖方的宅基地使用权后,对原宅基地将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需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北京市公证协会
2022年11月16日
北京市公证协会规范执业指引
(第19号)
为充分发挥公证工作指导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指导和规范公证法律服务工作有效开展,2022年10月27日,司法部发布“李某、温某及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提存协议公证案”案例,体现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委托、提存等公证服务的有机融合,提供了专业高效的系统解决方案,为公证法律服务提供可推广、可借鉴的典型经验。现针对服务涉抵押房产转让事务,制定规范执业指引如下:
一、公证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提存公证规则》等规定的程序办理提存,向各方当事人释明法律风险,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二、办理涉抵押房产转让事务,要根据债权人快速解决清收不良贷款、债务人售房清偿贷款及第三人(买受人)快速定向购买目标房产且保障购房款的资金安全的多重目的,制定相应公证操作方案,并经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买受人)三方当事人认可。
三、承办公证员要对房屋买卖关系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倡导公证机构推荐专门的工作人员为抵押人代办交易流程,实现提供服务与把控风险并行。
北京市公证协会
2022年1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