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关于加强重大、敏感、涉众公证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2022年9月21日)
- 公布时间: 2026-07-01
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
关于加强重大、敏感、涉众公证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司办发〔2022〕52号
各区司法局、市公证协会、市属公证处:
近年来,我市公证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公证工作在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平安北京和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切实加强党对公证工作的全面领导,始终坚持把党的领导作为推进首都公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政治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公证工作全方位各环节,确保行业正确的发展方向,同时健全完善公证执业活动制约监督制度体系,切实防范化解公证执业风险,显著提升公证服务质效,有效发挥公证在国家和本市重点工作重大项目重要领域的法治保障作用,现就加强重大、敏感、涉众公证业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大、敏感、涉众公证业务范围
(一)需要在公证机构内部进行请示报告的事项
1.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公证事项;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的敏感公证事项;
2.涉及市级(含)以上重点工程项目、重大活动的公证事项;以区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公证事项; 与区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重大行政行为相关的公证事项;
3.涉及重大利益、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人数众多、存在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的公证事项;
4.涉及社会知名人士、具有敏感因素或者引起广泛争议,已经引发舆论炒作的公证事项;
5.市级(含)以上党委、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交办、督办的公证事项;
6.具有本市首案效应的新领域、新类型公证事项;
7.中国公证协会《公证业务分类表》外的新类型公证事项;海外远程视频公证、高频公证服务事项“一网通办”等对传统公证业务办理形式的拓展与创新;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公证业务与不动产登记业务联办等对公证服务领域的拓展与创新;
8.在公证业务办理过程中或公证书出具后相关工作环节出现重大、敏感、涉众情形的;
9.其他重大、敏感、涉众公证事项。
(二)需要向公证机构所属司法行政机关公证管理部门请示的事项
上述第6项、第7项,公证机构在受理相关公证事项申请、开展此类业务前,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分析研判,做好事前请示。
(三)需要向公证机构所属司法行政机关公证管理部门报告的事项
上述第1—5项,公证机构应当加强风险研判、做好应急预案,经研判确有必要的,应第一时间向所属司法行政机关公证管理部门报告业务受理情况、风险评估、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以及办理效果等。
二、任务分工
(一)各公证机构加强对重大、敏感、涉众公证业务的源头治理
各公证机构要健全完善重大、敏感、涉众公证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机构受理的本通知范围内的公证事项、拟办理的公证事务都应开展评估工作,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过程中重点考虑以下内容:相关工作背景、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外省市有关工作情况、风险研判意见及防范预案。
按照“一事一报、及时准确”的原则,及时书面向所属司法行 政机关公证管理部门报告,如时间紧急也可当面或用电话请示报告,并根据事项进展情况,事后补报专报。各公证机构应加强对重大、敏感、涉众公证业务的舆情研判、应对和引导工作,相关信息发布的内容、时机、方式,要事先报请所属司法行政机关公证管理部门核准。
(二)市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重大、敏感、涉众公证业务的行政监管
市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所属公证机构重大、敏感、涉众公证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相 关工作情况纳入公证机构、负责人、公证员年度考核。必要时可到场监督具体公证业务的关键工作环节。市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管理部门收到所属公证机构报来重大、敏感、涉众公证业务情况,应当加强工作研究,做好监督指导。
(三)市公证协会加强对重大、敏感、涉众公证业务的行业自律管理
市公证协会制发相关工作指引并组织实施。必要时,可组织公证行业代表、法律顾问及相关专业人员,就重大、敏感、涉众公证业务个案进行专题论证,提出具体工作意见,相关意见应当作为公证机构开展重大、敏感、涉众公证执业活动的重要参考。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违规办理重大、敏感、涉众公证业务的,市公证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并依法做出行业惩戒。市公证协会应当采取适当形式,对公证从业人员开展重大、敏感、涉众公证业务专题培训,有效规范公证执业活动。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政治引领,强化风险意识
市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市公证协会、各公证机构要始终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自觉坚持党对公证工作的全面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记“看北京首先要从政治上看”的要求,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切实加强对重大、敏感、涉众公证业务的监督管理,不断增强风险预判和处置能力,妥善防范化解公证领域各种风险挑战。
(二)坚持属地管理,层层压实责任
重大、敏感、涉众公证业务监管工作,要遵循职权法定、属地监管、分级负责、权责统一的原则。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本机构重大、敏感、涉众公证执业活动的管理主体责任。市司法局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重大、敏感、涉众公证业务管理工作。市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管理部门对所属公证机构重大、敏感、涉众公证执业活动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市公证协会依据章程对全市公证行业重大、敏感、涉众公证执业活动履行自律管理职责。
(三)坚持主动作为,强化早期介入
市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市公证协会、各公证机构要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积极主动抓好重大、敏感、涉众公证业务管理工作。各公证机构及具体承办人员要注重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对重大、敏感、涉众公证业务要早评估、早报告,对执业活动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发现、早处置,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程序瑕疵引发的信访投诉、负面舆情。
(四)坚持依法监管,强化刚性约束
市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市公证协会、各公证机构要严格按照《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司法局《公证质量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和市公证协会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对重大、敏感、涉众公证业务的管理工作。工作中,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对于存在瞒报、漏报、缓报或其他情形,影响重大、敏感、涉众公证业务监管,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坚持保密要求,强化工作纪律
重大、敏感、涉众公证业务相关情况的上传下达要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依法控制知悉范围。承办重大、敏感、涉众公证业务的公证人员不得对外泄露案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不得擅自发表涉及案情的学术文章。市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市公证协会、各公证机构及有关人员违反保密纪律要求,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司法局现行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
2022年9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