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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证执业投诉与复查争议投诉程度衔接工作的通知(2025年4月10日)

  • 公布时间: 2026-07-01
  • 文章来源: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证执业投诉与复查争议

投诉程序衔接工作的通知

 

各区司法局、市公证协会:

为规范行政机关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和公证协会复查争议投诉处理程序的衔接,强化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王作协调配合,保障公证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司法部《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关于投诉程序的衔接

1.投诉处理机关在受理投诉时,发现投诉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应告知其可向市公证协会提出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并通过京办将投诉基本情况告知市公证协会。市公证协会对投诉信息进行备案。

2.市公证协会对已备案的公证复查争议投诉案件收到投诉材料后,通过京办及时向投诉处理机关反馈。符合中止情形的,投诉处理机关应依法予以中止调查。市公证协会对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结束后,通过京办及时告知投诉处理机关。投诉处理机关及时恢复调查,并告知投诉人。

二、关于证据调阅和处理结果的衔接

1.市公证协会在复查争议投诉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案卷材料等,投诉处理机关可依法调阅或参考。

2.投诉处理机关对被投诉人涉嫌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移交市公证协会的,移交材料应有移交函、调查证据、调查意见,市公证协会对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

3.投诉处理机关对被投诉人作出处理的,处理情况定期通报市公证协会。

三、关于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

1.投诉处理机关、市公证协会通过建立重大案件协调会商、信息汇总通报等方式,加强工作交流、共享信息资源,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衔接顺畅。市公证协会要明确负责投诉处理工作的人员,保障联系畅通。

2.市司法局公证管理部门加强对区司法局、市公证协会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及时协调解决投诉程序衔接问题。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  

202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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