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证行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2020年12月28日)
- 公布时间: 2026-07-01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证行业重大
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区司法局、市公证协会、市属公证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证行业急需解决、急需明确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管理工作,确保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及时准确掌握并快速处置涉公证类紧急重大情况,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工作失误,根据《公证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证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强化公证行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通知如下:
一、坚持党对公证工作的全面领导
各部门党组织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按照《司法行政系统党组织向市局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规定》要求,主动、及时、准确向市司法局党委请示报告公证行业相关重大事项。
二、规范公证行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一)请示报告的内容
公证行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适用于在公证行业依法执业、机构管理、队伍管理等方面出现重大事项的请示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依法执业
(1)承办与社会舆情热点密切关联和可能引致社会舆情热点的公证事项;发生或发现涉公证机构、人员负面舆情的;
(2)承办直接服务保障党委政府中心工作、重点任务的公证事项,或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重要公证事项;
(3)承办可能激化矛盾、引发当事人极端行为的公证事项;
(4)承办有较大影响的涉外公证事项;
(5)公证机构重大改革举措,创新公证业务、拓展服务领域等;
(6)在公证执业活动中,遭到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围攻、谩骂或殴打的;
(7)当事人或其他人员在公证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可能引起公证人员违法违纪等问题发生的;
(8)公证执业活动遭到非法干预,使依法正常执业受到影响的;
(9)涉及3人或3人以上投诉复查公证书的;
(10)公证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
(11)公证机构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公证损害赔偿责任的;
2.机构管理
(1)拟参加市级及以上重要会议、活动的;
(2)拟与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知名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的;
(3)有关部门部署涉及公证机构人财物事改革调整的;
(4)新闻单位来人来函采访具体公证事项或公证机构人员工作的;
(5)公证机构办公、交通等公共设施遭受较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交通事故的;
(6)公证机构发生火灾、失窃或失泄密等重大事件的;
3.队伍管理
(1)公证机构、人员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
(2)公证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3)公证人员被判处刑罚或者被公安机关传唤、因涉嫌职务犯罪接受监察机关调查的;
(4)公证人员人身出现意外损伤事故,伤情较重的;
(5)公证人员病故的;
(6)公证人员非正常死亡的;
4.其他应当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请示报告的程序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程序为:各公证处按事业单位管理关系向所属司法行政机关公证管理部门报告,并通报市公证协会秘书处;区司法局公证管理部门向本局领导及市司法局公证工作处报告;市司法局公证工作处向分管局领导报告。
凡重大事项必须及时书面向上级部门请示报告,如时间紧急也可当面或用电话向上级部门领导请示报告,并根据事项进展情况,事后补报专报。
三、工作要求
(一)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是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公证行业各部门要把做好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作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公证工作的全面领导的自觉行动,准确把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进一步增强请示报告意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公证行业请示报告工作,推动我市公证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更不得虚报、谎报;要严格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一事一报、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要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请示必须一事一请示,不得一件多请、多头报文;要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确保公文要素、用纸、排版、印制、装订符合规范。
(三)公证机构贯彻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有关情况与公证机构及负责人年度考核挂钩。市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管理部门严格对各公证机构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瞒报、迟报、谎报、误报或越级上报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按照干部、人员管理权限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市司法局公管处下发的《关于建立公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和市司法局公证工作处、市公证协会下发的《关于认真执行公证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同时废止。本通知未尽事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司法局
2020年1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