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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公证助残工作的通知(2019年8月31日)

  • 公布时间: 2026-07-01
  • 文章来源: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开展公证助残工作的通知

 

京司发〔201958

 

各区司法局,市公证协会,各公证处,各区残联、燕山残联:

近年来,围绕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十三五”加强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的意见》,各区司法行政机关会同残疾人联合会,指导全市公证行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思想,深入开展公证便民利民法律服务,为方便残疾人群众办事创业提供了有力支持。20195月,在第二十九次全国助残日前夕,市司法局、市残联举行公证助残服务签约仪式,市残疾人维权中心与市公证协会签订了《残疾人公证服务合作协议》,对深入开展公证助残公益法律服务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公证助残工作,充分发挥公证行业在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中的积极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公证处要严格执行《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窗口人员服务管理“十条规范”(试行)》、《残疾人公证服务合作协议》相关要求,深入贯彻公证减证便民各项举措,实行公证员“首问负责制”,开通残疾人公证法律服务绿色通道,提供代书、代办等便利服务,给予费用减免优惠,完善服务设施,创造无障碍环境,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二、市残疾人维权中心、市公证协会要加强沟通协作,建立会商机制,增强业务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认真研究解决公证助残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市公证协会要充分履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管职能,指导全市公证行业全面履行《残疾人公证服务合作协议》内容,要制定完善补贴发放制度,为专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确保公证便民举措落到实处。市残疾人维权中心要加强对专项工作开展情况的跟踪调研,探索建立完善的专项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确保专项工作持续深入开展。

三、各区残联、司法局要加强需求研判、整合服务力量,组织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各区残联要探索建立公证助残事前归集需求、事中跟进服务、事后汇总反馈的全流程工作机制,并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及公证机构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帮助辖区公证机构不断提升公证助残服务水平。各区司法局要充分履行监管职能,按照“接诉即办”的工作要求,及时跟进处置关于专项工作的投诉、举报、反映,确保上级部署得到有效落实。

四、全市公证行业要创新服务形式,丰富服务内容,探索与培智学校、残疾人托养中心等建立结对帮扶机制,开展公证法律服务宣传咨询活动。

五、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公证助残工作的知晓率和覆盖面;要做好典型推树,大力宣传依法规范执业、热心公益服务的优秀公证机构和从业人员,树立行业良好形象;要加强信息报送,及时上报专项工作进展。

联系人:

市司法局公证工作处      55578720

市残疾人维权中心        63543948

市公证协会秘书处    梁欣跃  59943102

 

附件:残疾人公证服务合作协议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9831

 


附件

残疾人公证服务合作协议书

 

  方:北京市残疾人维权中心

负责人:韩淑琴

  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318号楼

  方:北京市公证协会

负责人:周志扬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首钢国际大厦415

为深入贯彻落实司法部、中国残联《关于开展“法援惠民生.关爱残疾人”法律援助品牌建设的通知》及司法部《关于“十三五”加强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的意见》等精神,甲乙双方围绕首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坚持“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化解风险、促进和谐”的服务理念,经友好协商,就如何向残疾人提供优质、优先、优惠公证服务,依法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方面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合作的主要目标

(一)通过专业公证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和保障广大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二)通过建立公证服务合作关系,助力首都残疾人事业发展;

(三)通过公证公益法律服务,建立广大公证员社会实践基地,接受社会实践教育。

二、合作的主要内容

甲方配合乙方组织全市25家公证机构为残疾人提供优质、优先、优惠、便捷的公证服务。

(一)为残疾人申请办理公证事项提供便利服务:

1、开通残疾人公证法律服务绿色通道。各公证处安排专人引导残疾人申请办理公证事项,实行公证员“首问负责制”,同等条件优先办理。

2、落实办理公证“最多跑一次’’工作措施。根据残疾人申    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具体需求,提供代书、代办等便利服务。

3、残疾人申请办理公证事项,公证机构给予减免公证费、服务费等公证费用的优惠措施。市公证协会向承办公证机构提供相应补贴。

(二)依法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公证机构受理残疾人申请办理公证事项,严格按照《残疾人保障法》、《公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风险提示及权利义务告知,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三)完善残疾人服务设施

公证机构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提供必要的残疾人辅具,为残疾人申请办理公证事项创造无障碍环境。

(四)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建立市、区残联与市、区所属公证处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日常工作联系,结合辖区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公证助残公益法律服务活动。

(五)建立助残帮扶机制

建立公证机构与培智学校、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结对帮扶机制,组织开展“心连心手拉手”爱心帮扶公益活动。

(六)开展公证公益法治宣传

针对残疾人工作、生活、学习中遇到的公证相关法律问题,组织公证人员深入温馨家园、残疾人企业等场所,开展有针对性的公证法律服务宣传咨询活动,帮助残疾人学习了解公证法律知识。

(七)加强社会宣传

市残疾人维权中心、市公证协会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平台与融媒体平台,加大公证助残公益法律服务活动的社会宣传力度,加强宣传推广。

三、其他事项

(一)双方享有平等交流、良好沟通、相互协调的权利;

(二)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以及合作过程中接触到的对方任何资料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三)双方在合作过程中负有相互配合义务, 以保证公证公益法律服务项目的顺利开展。

(四)本协议从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在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或一方认为需要终止,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双方在各自责任明确履行之后,方可终止协议。

 

 

甲方(公章):北京市残疾人维权中心:

负责人:韩淑琴

日期:2019516

 

 

乙方(公章):北京市公证协会

负责人:周志扬

日期:2019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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