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公证机构名称变更后公证文书编号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8月22日)
- 公布时间: 2026-07-01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公证机构名称变更后公证
文书编号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 年8 月22 日 京司发〔2007〕152 号)
各区县司法局、各公证处:
为了规范全市公证机构公证文书编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号方式
全市公证机构名称变更后,公证文书编号方式为:(年度)+ 公证处简称+ 公证事项(公证事务)类别简称+ 序号。
(一)年度:年度使用阿拉伯数字并加以圆括号。
(二)公证处简称:北京市简称(京)+ 公证处字号
(三)公证事项类别简称:
参照司法部公证业务统计报表的分类,将公证事项分为国内民事公证、国内经济公证、涉外民事公证、涉外经济公证、涉港(澳)公证、涉台公证六大类,各类公证事项的简称分别为: 内民证字、内经证字、外民证字、外经证字、港(澳)证字、台证字。
(四)公证事务类别简称:
公证机构办理登记、提存、保管等事务出具的公证文书的简称为:事字。
如:北京市东方公证处2007 年国内民事第648 号公证书的编号为:(2007)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48 号;2007 年第132 号公证事务文书编号为:(2007)京东方事字第132 号。
二、启用时间
(一)公证文书新的编号方式与公证机构更名后的新印鉴同时启用。
(二)已经建立办证系统的公证处,抓紧时间进行系统调整,至迟于2008年1 月1 日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行公证事项(公证事务)分类。
2007年8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