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公证处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2020年9月10日)
- 公布时间: 2026-07-01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市属公证处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司发〔2020〕68号
市属各公证处:
为进一步加强党委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的领导、防范公证行业廉政风险,进一步完善事业体制公证机构财务管理制度。根据相关财政政策和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市属公证处财务管理工作中重要事项管理,涉及“三重一大”制度的财务事项管理通知如下:
一、公证处要依法依规落实公证机构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公证处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公证机构财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各项要求,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坚决杜绝各种铺张浪费。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构建厉行勤俭节约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涵盖收支业务、采购、资产、建设项目或重大项目、合同等事项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建立风险定期评估机制,并根据评估结果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加强财务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建立健全本单位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机制和执行监督机制。
(二)扎实做好会计核算工作。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制度和准则,依法依规登记并交纳税款;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建设,完善会计工作不同岗位之间的稽核机制;加大信息技术的应用,科学、准确核算各项业务的经济成本;合理设置会计岗位,明确责任分工,加强会计人员管理。
(三)真实准确编制财务报告。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统一编制年度报告和月度报告,真实、全面、客观、完整的反应单位经济情况。不断加强对财务报告的分析工作,并将分析结果运用于财务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四)抓实抓细各项费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经费管理制度及开支标准,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接待费等一般性支出。深化厉行节约要求,强化对办公费、交通费等费用管理,努力降低运行成本。
(五)全面准确做好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完善从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到资产处置的全流程管理;加强资产账卡管理,定期做好资产盘点、清查工作,保证国有资产完整并充分使用。
(六)依法依规做好采购管理。严格执行招投标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的采购管理制度,通过加强采购管理,有效降低运行成本、遏制采购活动中的腐败行为。
二、需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审批的重要事项及审批流程
(一)决算报告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各公证处按照财政部门工作要求,编制年度决算报告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报市局装备财务保障处(以下简称“装财处”)审核,经负责财务局领导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二)资产配置
各公证处要编报年度资产配置计划。
50万元(含)以下的配置计划,经负责公证业务局领导和负责财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装财处批复公证处,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50万元以上配置计划,经局党委会审核同意后,装财处批复公证处,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除特殊情况外,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外事项,原则不予审批。
(三)资产处置
1.下列事项,由负责公证业务局领导和负责财务局领导审核后,经局党委会审议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涉及房产、土地、公务车,以及单位价值在50万元(含)以上,批量价值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处置;
固定资产盘亏、非正常损失核销、呆账及其他流动资产核销;
公益捐赠支出。
2.下列事项,报装财处审核后,由负责财务局领导审批,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单位价值在50万元以下,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其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处置。
(四)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
各公证处提出申请,经由局党委会研究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五)资产产权登记
各公证处按照财政部门产权登记方案开展工作,报送产权登记材料,报装财处审核,经负责财务局领导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六)资产清查核实
各公证处按照财政部门的清查核实方案开展工作,报送清查核实结果和处理意见,经局党委会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三、其他重大事项、大额资金范围和审批流程
(一)其他重大事项、大额资金范围
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及调整: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外支出事项;薪酬方案制定与调整;借入债务;重大支出政策、税务政策执行;本单位认为的其他重大事项。
薪酬方案制定与调整是指在符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政策和市司法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调整收入分配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
借入债务是指公证机构正常公证业务以外的资金借贷。
重大支出政策、税务政策执行是指按照国家的税收法规、财政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选用的具体会计核算方式方法和税务筹划。
依据市局党委会议事规则,大额资金的标准为50万元。
(二)其他重大事项、大额资金审批流程
1.列重大事项,由公证处根据市局有关要求按照内部控制制度自行决策后,向市局公证工作处、人事警务处、装财处备案:
(1)薪酬方案制定与调整;
(2)重大支出政策和税务政策执行的调整。
2.列重大事项及大额资金,经负责公证业务局领导和负责财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党委会审定:
(1)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2)单项或同一事项批量年度支出总额累计调增或新增50万元以上的事项;
(3)借入债务;
(4)其他需由局党委会审定的事项。
四、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要求
各职能处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落实市局党委对公证工作全面领导的各项要求,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公证工作处要及时掌握公证处财务工作重大事项和大额资金使用涉及的有关工作,会同市局有关处室加强指导和监督。
装备财务保障处要加强对市属公证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各公证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人事警务处要指导市属公证处薪酬方案制定和调整工作。
机关纪委要加强对市属公证处的内部审计监督王作,强化对重大项目和大额资金的项目验收、管理使用、合同执行、资金结算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
党建工作处(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加强对市属公证处的巡察工作,重点巡察公证处贯彻落实党章党规情况;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市委贯彻落实办法的情况、重大事项和大额资金支出情况。
附件:市属公证处财务管理工作中常用重要依据和落实要求
北京市司法局
2020年9月10日
市属公证处财务管理工作中常用重要
依据和落实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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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依据 |
涉及事项 |
公证处职责 |
市局职责 |
财政部门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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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中央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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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共中央印发《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通知(中发〔2012〕11号) |
八项规定 |
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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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 |
厉行节约 |
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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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内部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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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京财会〔2013〕46号) |
内控建设 |
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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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贯彻《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实施意见(京财会〔2014〕125号) |
内控建设 |
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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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财会〔2016〕124号) |
内控建设 |
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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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17〕1号) |
内部控制报告 |
编制、报送 |
审核、汇总 |
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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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布《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京财会〔2017〕946号) |
内部控制评价 |
内部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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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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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会计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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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会计核算 |
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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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 |
财务管理 |
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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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 9号) |
会计基础工作 |
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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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一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 |
政府会计制度 |
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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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号) |
政府会计制度 |
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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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通知(京财会〔2018〕2012号) |
政府会计制度 |
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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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一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京财会〔2018〕 1050号) |
政府会计制度 |
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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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财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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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决算草案 |
编制、报送 |
审核、汇总 |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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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6号) |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
编制、报送 |
审核、汇总 |
审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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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京财国库〔2020〕63号) |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
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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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费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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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17〕1号) |
会议费管理 |
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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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党政群〔2014〕176号) |
差旅费管理 |
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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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京财党政群〔2014〕2630号) |
差旅费管理 |
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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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党政群〔2015〕2317号) |
差旅费管理 |
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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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京财党政群〔2016〕825号) |
差旅费管理 |
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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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党政群〔2014〕175号) |
外宾接待管理 |
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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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党政群〔2014〕127号) |
因公出国经费管理 |
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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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办发〔2014〕8号) |
公务接待管理 |
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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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市内公务活动误餐费等支出标准的通知(京财党政群〔2018〕406号) |
公务活动误餐费管理 |
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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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外国专家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14〕991号) |
因公出国培训费管理 |
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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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资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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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号) |
现金管理 |
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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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 |
现金管理 |
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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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7〕71号) |
公务用车的更新、使用管理 |
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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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 |
国有资产管理 |
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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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调拨、 捐赠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资产〔2011〕1584号) |
资产调拨、捐赠 |
申请 |
审核 |
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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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资产〔2015〕33号) |
资产处置 |
申请 |
审核 |
备案或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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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资产〔2015〕129号) |
资产配置 |
申请 |
审核 |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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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资产〔2015〕2514) |
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 |
申请 |
审核 |
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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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资产〔2016〕289号) |
资产清查核实 |
开展清查工作,报送清查结果 |
审核 |
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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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财资产〔2016〕291号) |
国有资产管理 |
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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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京财资产〔2019〕224号) |
国有资产管理 |
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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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 |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
编制、报送 |
审核 |
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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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财政部关于修订《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9〕12号) |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
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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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采购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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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招投标活动 |
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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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
招投标活动 |
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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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处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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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
处罚处分 |
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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