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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机关公务用车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年12月31日)

  • 公布时间: 2026-07-01
  • 文章来源:

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关于

印发《北京市司法局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司办发〔202064

 

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2020 12 1 日第 13 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司法局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局办公室

20201231

 

 

 


 

北京市司法局

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北京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工会以及市纪委监委驻局纪检监察组(以下统称各处室)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市局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主要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行政执法用车、实物保障岗位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调研用车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理使用;装备财务保障处负责公务用车的编制、更新、经费保障及资产处置;人事警务处负责司勤人员的安置;其他处室做好公务用车的相关使用管 理工作。

第四条  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遵循集中管理、统一调度、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规范

第五条  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性质、用途使用管理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任何人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六条  机要通信用车用于传递、运输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主要用于保障以下公务:

(一)机关日常机要公文交换、传递、印制、销毁等相关公务活动;

(二)需要携带涉密及内部重要文件参加的会议、调研、工作研讨等相关公务活动;

(三)前往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市级机关等重要场所,需要相对固定车辆号牌及标志标识参加的公务活动;

(四)按照相关规定保留的应急等公务车辆不能满足使用需求,可以使用机要通信车辆作为补充,予以保障,但应优先保障机要通信相关工作。

第七条  应急保障用车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主要用于保障以下公务:

(一)处理紧急突发的各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

(二)办理中央和国家机关及上级机关交办的紧急、保密、 时限性强,且使用社会车辆难以实施保障的公务事项;

(三)参加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市级机关召集或组织的重要活动,参加与之相关的各类应急保障专项任务;

(四)参加临时通知的中央、国家机关及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等机关召集的会议、调研、外事、接待等紧急公务活动;

(五)参加跨区且距离较远并经本单位严格把关的重要公务活动;

(六)财务人员赴银行办理现金业务等涉及财务安全的公务活动;

(七)需要携带涉密文件及内部重要文件资料参加的相关公务活动;

(八)其他不便于采用社会化出行方式保障,或在不具备社会化出行保障条件的地区参加的公务活动。

第八条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行政执法用车是指未被列入中央批准的配备执法执勤用车范围、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用于一线行政执法公务的机动车辆。

主要用于监狱管理、强制隔离戒毒管理、社区矫正、处置突发事件、警务督察、调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执法、司法协助、安全生产督察等执法执勤公务。

第九条  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用于离退休干部服务保障,主要保障以下活动:

(一)离退休干部离世后办理丧事;

(二)节日慰问离退休干部及其遗属、日常看望生病住院的离退休干部等;

(三)办理突发或紧急情况下与离退休工作有关的公务事项和其他特殊事项。

第十条  调研用车用于保障特定工作、活动和调研任务,主要用于保障以下公务:

(一)服务和保障党和国家领导人来京视察,接待中央和国家机关团组来京调研考察以及外省区市党政代表团来京学习考察等重要公务活动;

(二)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市监委开展工作调查调研活动;

(三)承办或参加中央和国家机关在京组织开展的重大会议、重要活动;

(四)全市性重大会议或重大活动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督查。

第十一条  其他类公务用车仅限于保障特定公务需要,严禁挪作一般公务出行使用。

第十二条  在办理紧急公务、参加重大公务活动等特殊情况下,在重点保障好机要文件递送、突发事件处理等公务的前提下,公务用车可以统筹使用。

第十三条  遇外事接待、大型会议和集体活动等以统筹使用公务用车方式无法保障需要的,由装备财务保障处事前预审,处室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可以临时租赁社会车辆。

租赁社会车辆应当坚持“一事一租”原则,不得长期包租。

第十四条  使用公务用车应当遵守“先审批后使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处室在使用公务车辆前填写《北京市司法局机关公务车辆使用审批表》,报处室分管局领导批准。

禁止未经批准擅自用车或者违反审批流程用车。

第十五条  除前往清河地区外,公务用车原则上不得驶离本市地域范围。确因工作需要驶离本市地域范围的,由各处室填写《北京市司法局机关公务车辆使用审批表》,报分管办公室局领导批准;特殊情况下,经处室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可先使用车辆,并于公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公务用车使用结束后,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市政府槐柏树办公区、市监狱(戒毒)管理局、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严禁将车辆停放在个人居所。非因执行公务需要,不得将车辆停放在酒店宾馆、公园景区、公共娱乐等场所。

公务用车原则上应当在使用当天归场;因在基层执法执勤或者处理应急事件等特殊情况当天不能归场的,应当由各处室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并妥善管理车辆,确保安全。

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车辆封存、停驶。

第十七条  驾驶公务用车,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目的地行驶,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严禁开“特权车”;产生交通违法行为的,驾车者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章  管理规范

第十八条  办公室建立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可根据实际情况控制公示范围)。

离退休干部处的车辆管理档案由办公室保存。

第十九条  机关公务用车根据车辆属性、分类统一标识,实行统一编号管理。

除涉及国家安全、隐蔽侦查办案等保密需要的车辆外,所有公务用车均须按照要求安装国产卫星定位系统和信息化管理终端,统一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平台监管,实现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

第二十条  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公务用车正常维修保养时,办公室需填写《北京市司法局公务用车维修报修单》,注明车辆维修保养事项,经办公室、装备财务保障处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到政府定点车辆维修厂进行车辆维修与保养,维修结算单须由当事司机签字确认。

每季度结算维修费时,办公室起草事案报告,报分管办公室和装备财务保障处局领导共同审定。

根据当月车辆外出的实际公里数及装备财务保障处提供的加油卡余额明细,经分管办公室局领导批准后,办公室作出下月车辆加油分配表,由装备财务保障处分配车辆加油金额,实行一车一卡。

公务用车外出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停车费,每月底由车辆驾驶员对照《北京市司法局机关公务车辆使用审批表》如实填写《停车费报销明细表》,经本处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交办公室统一到装备财务保障处报销当月停车费。

第四章  监督与问责

第二十一条  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驻局纪检监察组、机关纪委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北京市公务用车使用“十不准”》、

《北京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和本《办法》,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车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对于车辆使用审核、审批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信息中心、司法考试中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其他直属单位依据本办法制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北京市司法局机关保留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司发〔20169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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