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的通知(2019年12月27日)
- 公布时间: 2026-07-01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司法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经市司法局2019年12月18日第27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将《北京市司法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司法局
2019年12月27日
北京市司法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固定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保证各项职责和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司法行政机关财务管理办法》《司法部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单位价值及使用年限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固定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固定资产管理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利用信息管理手段,通过数字统计分析为预算管理和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为履行职能提供保障。
第五条 耗资或原值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购置处置,严格按照“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装备财务保障处(以下简称装财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装财处负责市局固定资产的管理和监督,设资产实物管理员和资产账务管理员,具体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市局相关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编报固定资产年度采购预算或临时预算,根据财政资金状况和配备标准予以落实;负责调配各处室必要的办公设备,保障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三)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登记、配发、维护、调配、回收、清查、处置等以及资产管理系统日常维护。
(四)按要求上报资产动态管理数据,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各处室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设处室资产管理员,具体职责:
(一)处室负责人负责本处室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保证资产的有效使用、安全完整。
(二)处室资产管理员负责领用、登记、清查盘点、退库等工作,根据使用情况,明确保管人和使用人。
(三)处室资产管理员需上报本部门固定资产变化情况,及时在资产管理系统中更新维护数据,保证账实相符,信息准确。
(四)根据人员增加情况、业务需求及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报送本处室固定资产需求。
(五)处室通过其他渠道取得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告知装财处,由装财处办理相关入账手续。
(六)处室资产管理员变动时,需及时办理账务交接和实物盘点手续,经处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装财处存档。
(七)配合装财处完成其他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量
第九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一般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不含)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固定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类别包括: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等。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计量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文件规定计提折旧。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配置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配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单位履行职能相适应原则;
(二)厉行节约,从严控制原则;
(三)调剂、租赁、购置相结合原则;
(四)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四条 市局统一安排固定资产购置,由装财处根据现状,制定更新计划,编制采购预算,报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经局长办公会(局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采购程序。
第十五条 处室因业务需要临时购置固定资产的,由需求处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分管局领导审批。装财处根据现状和配备标准,提出购置或调剂意见,报分管财务局领导核准,按审批意见进行配备。人员变动的,依据人事警务处通知,按照配备标准做好固定资产的配备和回收工作。
第十六条 新增固定资产,由装财处负责验收入库、登记入账、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配置需报送市财政局审批的,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入库后,装财处依照资产分配方案或领导审批后的处室申请,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将资产划拨到相应处室。
第十九条 处室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将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完善固定资产的使用人、保管人和存放地点等信息。
第二十条 装财处审核通过后,打印资产标签,粘贴到实物,并通知处室领用资产。
第二十一条 处室资产使用人、保管人或存放地点发生变化的,处室资产管理员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固定资产变化情况,完成资产管理系统相关信息的修改,由装财处重新打印资产标签,并粘贴到实物。
第二十二条 处室固定资产退回的,需经处室负责人审批,报装财处审核确认,由装财处负责回收,并做好资产管理系统相关信息调整。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维护和处置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日常的维护保养由使用人和保管人负责。网络终端设备及系统软件等出现故障时,由信息技术处负责检修;公务用车及办公家具由办公室负责协调维修;办公设备硬件损坏及无法排除故障的,报装财处联系专业维修人员上门维修。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无偿调出、置换、报废、报损等。固定资产需处置时,经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核。单位价值在50万元(含)以上,批量价值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经局党委会审议后,报市财政批准。由装财处按市财政局相关规定处理,其他处室或个人不得私自处置。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
第二十五条 市局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由装财处负责组织实施。各处室每季度安排一次固定资产盘点,并将盘点情况上报装财处。
第二十六条 对于清查过程中发现有账无物的固定资产,所属处室要及时查明实物去向;对于去向不明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做出相应赔偿。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有物无账的固定资产,所属处室应编写资产情况信息,说明来源,经处室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签字确认后,报装财处做账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清查完毕后,装财处将清查结果反馈至各处室确认,同时将清查报告报分管财务局领导审阅。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市局无形资产(指司法行政机关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信息数据等)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所属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可以制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装财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司法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京司发〔2011〕7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