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试行)》《北京市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北京市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年1月7日)_行政规范性文件_政策性文件_会员服务_北京市公证协会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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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细则(试行)》《北京市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北京市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年1月7日)

  • 公布时间: 2026-07-01
  • 文章来源:

(2009 年1 月7 日 京司发〔2009〕7 号)

各区县司法局、市公证协会、各公证处:

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其配套规章,落实《关于完善公证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加强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监督、指导,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试行)》、《北京市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组织管理人员和公证人员学习并认真执行。为做好年度考核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年度考核工作,精心组织,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标准和程序步骤进行,及时完成考核工作并上报有关情况。

二、各区县司法局要结合日常监管,不断推动公证机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对制度执行情况加强检查,以年度考核工作引导公证机构完善内部制度、提高公证质量、提升服务能力;各公证机构要不断健全各项内部机制,合理使用年度考核结果,以年度考核工作带动公证人员改善服务意识、增强服务能力、提高公证质量。

三、年度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整改,认真处理。

四、各公证处应将拟开展公证员年度考核工作的时间和计划提前报所在地司法局,各区县司法局应将拟开展公证机构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工作的时间和计划提前报市司法局,以便及时监督、指导。

附件:1.公证机构年度考核登记表

2.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登记表

3.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4.未参加年度考核人员登记表

二○○九年一月七日


北京市《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公证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公证机构的监督、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和《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年度考核与日常检查相结合、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公证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

第四条 市司法局对全市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区县司法局(考核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地公证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公证机构年度考核的内容包括执业活动、公证质量、组织建设、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公证档案管理、公证收费及财务管理、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第六条 公证机构年度考核依据《公证机构年度考核评分标准》测评得分结合日常表现情况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得分为90 分(含)以上可评定为优秀,75 分-89 分可评定为合格,60 分-74分应评定为基本合格,60 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但出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依其规定评定等次。

第七条 考核年度内, 公证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评定为不合格:

(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

(二)未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整改仍未达标的;

(三)出现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

第八条 考核年度内, 公证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定为合格(含)以上等次:

(一)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公证机构所属公证员受到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处罚的;

(三)受到行业处分的;

(四)在公证质量检查中评价结果为不合格,且公证机构或公证员有过错的;

(五)公证机构社会满意度低于80% 或多次受到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六)因过错导致证明材料丢失且无法弥补的;

(七)不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或行业协会的监督,情节严重的;

(八)出现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较重的。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九条 公证机构年度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证机构按照司法部《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六条的规定,进行自评,并于2 月1 日前将《年度工作报告》、《公证机构年度考核登记表》(一式三份)和《公证机构执业证》(副本)报考核机关。

(二)考核机关根据司法部《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审查公证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开展实地检查,对公证机构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评价。标准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评分标准》。

(三)考核机关根据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得分情况形成初步考核结果, 向公证机构公示并抄送市公证协会。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 日。考核结果应当包括对公证机构年度工作情况的综合评价、主要成绩、存在的问题、整改要求或建议以及据此确定的考核等次。

(四)公证机构对初步考核结果没有异议的,在《公证机构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后交考核机关。公证机构对初步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后1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考核机关提出复核,考核机关应在1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

(五)考核机关于3 月31 日前向公证机构书面公布考核结果,将考核等次填入《公证机构执业证》(副本),并将考核结果报市司法局备案。市司法局、考核机关和公证机构各留存一份《公证机构年度考核登记表》。

(六)考核机关将本地区开展公证机构年度考核的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的改进公证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于4 月15 日前报市司法局。

第十条 市司法局可以派员参加考核工作,也可以对考核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与考核结果有明显差异的,可以要求考核机关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考核机关进行复核,并上报复核结果。

第十一条 有以下特殊情况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新设立的公证机构在考核年度执业不满3 个月的,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二)在考核年度内发现公证机构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尚未查证属实的,暂不参加年度考核,待审查结束后决定是否进行考核。

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证机构,考核机关应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司法局。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二条 公证机构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该公证机构及其负责人可以优先推荐参加全国公证行业文明单位或者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

第十三条 公证机构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含)以下等次的,由考核机关对其负责人作诫勉谈话,提出整改要求或组织专门的学习培训,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考核机关在年度考核中发现公证机构存在突出问题的,应当责令其立即纠正或限期整改,并进行重点监督、检查;问题严重的,组织专门的学习培训。

第十五条 公证机构对考核结果列明的问题以及责令整改的要求,应当查找、分析造成问题的原因,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书面报告考核机关。

第十六条 考核机关在年度考核中发现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及时报市司法局。

第十七条 公证机构在年度考核中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行为的,考核机关应当追究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撤销原考核结果,重新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结果存入公证机构执业档案。

第十九条 市司法局于每年4 月30 日前,将公证机构年度考核结果在全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业内进行通报,并将通报和年度考核工作总结报告上报司法部,同时抄送中国公证协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中未予规定的事项,参照事业单位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司法局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实施方案,报市司法局备案。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公证机构年度考核评分标准

一、基准得分项(共75 分):

考核事项

考核内容

执业活动情况
(15 分)

1.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2. 公证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

3. 认真处理当事人的投诉,及时查处和纠正执业中存在的问题。

4. 公证员亲自办理公证,未出现其他工作人员以公证员名义办证现象。

5. 按时向公证协会备案本公证机构撤销公证书的情况。

6. 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和行业协会的监督,对指出的问题能够及时纠正。

7. 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公证机构执业证》(正本)、收费标准、业务范围、办证程序、公证员姓名照片、投诉举报电话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8. 公证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仪表端庄,言行得体,态度热情;除特殊情况外,公证员在日常工作中应着公证制服并佩戴胸牌。

公证质量情况
(15 分)

1. 定期开展质量自查评估,公证质量总体良好。

2. 公证质量监督、控制、审查和纠错机制健全,并认真执行。

3. 公证申请、受理、审查、审批、出证等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

4. 重大、复杂公证事项集体讨论制度完善,且认真执行。

5. 公证投诉、复查、过错赔偿的处理机制健全,并切实执行。

6. 及时向管理部门据实通报复查、过错赔偿等情况。

考核事项

考核内容

组织建设情况
(10 分)

1. 不断加强党组织建设,认真按照党章规定开展组织活动。

2. 公证机构领导班子团结,职责明确、决策民主。

3. 认真组织政治学习,积极开展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执业技能和业务知识培训。

4. 公证机构符合法定设立条件,公证机构性质、体制及运行符合有关规定。

5. 公证机构负责人的选任、履职及调整符合有关规定。

6. 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备公证员,公证员与其他工作人员的比例配置合理,积极引进、培养高素质人才,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人员数量和人员素质变动情况。

7. 公证机构办公环境良好,办公设施齐备。

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5 分)

1. 不断完善内部年度考核制度,认真开展公证员年度考核工作。

2. 考核中无弄虚作假、谎报瞒报等行为,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3. 按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公证员年度考核结果和其他有关材料。

4. 按规定向公证员通报年度考核结果,并进行公示。

公证档案管理情况(5 分)

1. 公证档案管理制度完善,并认真执行。

2. 公证卷宗装订规范、归档及时,借阅手续齐全。

3.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公证档案无丢失、毁损。

4. 有专门的公证档案室和档案管理人员,档案室的条件符合有关规定。

考核事项

考核内容

公证收费和财务管理情况
(10 分)

1. 严格执行有关公证收费管理的规定。

2.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认真执行。

3. 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并严格执行;物品领用、登记符合有关规定;重大支出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国有资产没有流失。

4. 依法纳税。自觉接受税务、物价、审计、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财务审计。

5. 按规定缴纳公证协会会费、公证赔偿基金及其他保险金、基金。

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10 分)

1. 人事管理制度健全,落实主任负责制和岗位目标责任制,职责明确,奖惩分明,管理规范。

2. 建立健全以公证质量为主要依据的绩效考核和收入分配制度。

3. 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

4. 健全公证服务回访制度并认真执行。

5. 健全公证专用纸张管理制度,公证专用纸张的保管和使用符合有关规定,无丢失、毁损。

6. 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印章管理制度完善且执行良好。

7. 健全公证统计、信息管理机制,数据准确,报送及时。

其他考核事项
(5 分)

1. 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中心工作。

2. 认真完成司法行政机关部署的工作,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活动。

3. 认真完成行业协会部署的工作,积极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活动。

4. 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项和工作信息。

二、加分项:

考核事项

考核内容

加分项

1. 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员受到部、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10 分)

2. 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员在全国性活动中获奖。(10 分)
3. 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员受到其他政府部门表彰。(5 分)
4. 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员在全市活动中获奖或受到市公证协会表彰。(3 分)
5. 积极服务政府中心工作,成绩突出,受到有关部门肯定或群众好评。(5 分)
6. 考核年度内无信访、投诉。(5 分)
7. 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员的研究成果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3 分)

8. 认真办理公证法律援助事项及其他公益性业务。(3 分)
9. 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受到有关部门肯定或群众好评。(3 分)

10. 积极拓展公证业务领域取得显著成效。(3 分)
11. 在新闻媒体或公开出版物上积极宣传公证职能作用,提升公证影响力。(3 分)
12. 公证信息报送数量多、质量高。(2 分)


三、减分项:

考核事项

考核内容

减分项

1. 公证机构受到行政处罚。(5 分)
2. 公证机构受到行业处分。(因同一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不重复扣分。)(5 分)
3. 公证机构所属公证员因执业活动受到行政处罚。(5 分)
4. 公证机构在质量检查中评价结果为不合格,且公证机构或公证员有过错。(5 分)
5. 公证机构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因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5分)6. 公证机构社会满意度低于80% 或者多次受到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5 分)
7. 因对投诉案件处理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5 分)
8. 因公证机构过错给当事人、利害关系造成损失的。(5 分)9. 违规设立办证点或跨执业区域受理公证业务。(3 分)
10. 未按规定办理公证复查或撤销公证书备案。(3 分)
11. 公证机构及其人员对公证申请无故推诿、拒绝受理,经查证属实。(3 分)
12. 不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或拒不执行司法行政机关及有关管理机
关的决定、规定。(5 分)
13. 不接受行业协会的监督或拒不执行行业协会的决定、规定。(5分)



北京市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证机构负责人的监督和指导,客观、全面地评价公证机构负责人的年度工作业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年度考核与日常检查相结合、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证机构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工作。

第四条 市司法局对全市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区县司法局(考核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地公证机构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的内容为履行管理职责情况和公证执业情况,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方面内容。

(一)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素质、个人品德以及遵守法律、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情况。

(二)能:主要考核履行公证管理职责和办理公证业务的能力水平,重点考核管理能力。

(三)勤:主要考核履行工作职责的勤勉程度。

(四)绩:主要考核工作实绩。重点考核公证机构的业务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内部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情况。能够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相关职责,严格队伍管理,本部门无违法违纪情况。

第六条 公证机构负责人的年度考核依据《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评分标准》测评得分结合日常表现情况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得分为90 分(含)以上可评定为优秀,75 分-89 分可评定为合格,60 分-74分应评定为基本合格,60 分以下(不含)为不合格。但出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依其规定评定等次。

第七条 公证机构负责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评定为不合格:

(一)思想政治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领导岗位;作风不正,严重影响机构内部团结;有以权谋私行为,本人或公证机构存在不廉洁问题;

(二)公证机构受到行政处罚负责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的,或存在《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隐瞒不报的;

(三)公证机构内部管理混乱,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多次出现质量问题,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

(四)公证机构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或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

(五)本人存在《北京市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因公证机构负责人失职或本人过错,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定为合格(含)以上等次:

(一)公证机构在公证质量检查中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且公证机构或公证员有过错的;

(二)公证机构受到行业处分的;

(三)公证机构的社会满意度低于80% 或多次受到当事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因公证机构过错导致证明材料丢失且无法弥补的;

(五)不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或行业协会的监督,情节严重的;

(六)本人存在《北京市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七)公证机构出现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较重的。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九条 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人撰写个人工作总结,进行自评,填写《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登记表》(一式三份),报考核机关。

(二)考核机关组织被考核人述职,并组织公证机构人员对被考核人的工作情况进行民主测评。公证机构其他人员测评结果所占权重为50%,公证机构领导班子(含被考核人)测评结果占最终得分的权重为20%,仅有1 名负责人的,权重为10%。测评标准见《北京市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评分标准》。参加测评的人数不少于公证机构总人数的五分之四,其中公证员数量不少于本机构公证员总数的四分之三。

(三)考核机关审查被考核人的工作总结,并进行实地考察,对被考核人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占最终得分的权重为30%,公证机构仅有1名负责人的,考核机关的权重为40%。

(四)考核机关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和测评结果形成初步考核结果并通知被考核人,同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 日。考核结果应当包括对被考核人年度工作情况的综合评价、主要成绩、存在的问题、整改要求或建议以及据此确定的考核等次。

(五)被考核人对初步考核结果没有异议的,在《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后,交考核机关。被考核人对初步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1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考核机关提出复核,考核机关在10 内提出复核意见,并通知被考核人。

(六)考核机关通报最终考核结果,并于3月31日前将考核结果报市司法局备案。

市司法局、考核机关和公证机构各留存一份《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登记表》。

(七)考核机关将本地区开展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的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报告(可与公证机构年度考核报告合并撰写),于4 月15 日前报市司法局。

第十条 市司法局可以派员参加考核工作,也可以对考核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与考核结果有明显差异的,可以要求考核机关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考核机关进行复核,并上报复核结果。

第十一条 有以下特殊情况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因病、事假履行管理职责累计不足6 个月,或担任公证机构负责人职务不足6 个月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计入下一年度;符合公证员考核条件的,可按公证员年度考核程序进行考核。

(二)在考核年度内曾担任2 个以上公证机构负责人职务的,以现任职公证机构负责人身份参加年度考核,由原任职公证机构所在的区县司法局提供有关材料,出具相关意见。

(三)本人或公证机构在考核年度内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尚未查证属实的,暂不参加年度考核,待审查结束后决定是否进行考核。

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证机构负责人应填写《未参加年度考核人员登记表》,报考核机关。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二条 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的公证机构负责人,可以优先推荐参加有关先进评选。

第十三条 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含)以下等次的,由考核机关对其作诫勉谈话;结果为不合格的,应主动辞职或按有关规定予以免职。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公证机构负责人续任、增减工资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五条 经年度考核,对公证机构负责人存在的问题,考核机关应当责令其立即纠正或限期整改,并进行重点监督;问题突出的,组织专门的学习培训。

第十六条 考核机关在考核中发现公证机构负责人有《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及时报市司法局。

第十七条 公证机构负责人在年度考核中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行为的,其年度考核结果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轻重降低等次,直至降为不合格等次,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执业档案,并填写事业单位年度考核表交人事管理部门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未予规定的事项,参照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证机构副职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司法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司法局备案。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评分标准

一、基准得分项(共75 分):

考核事项

考核内容

(10 分)

1.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紧密联系本单位工作实际,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工作。

2. 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正确行使权力,为人正直,处事公正,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3. 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作风民主;原则性强,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领导班子团结和谐。

4. 注重公证机构党的建设,坚持政治理论学习。

5. 有大局意识,积极服务政府中心工作。

6. 认真贯彻上级各项工作部署,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和行业协会的监督。

7. 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依法办理公证,遵守执业纪律,恪守职业道德。12. 公证信息报送数量多、质量高。(2 分)


(20 分)

1. 具备与履行职务相适应的业务水平,能够有效指导公证业务。

2. 具备与履行职务相适应的组织协调能力,知人善任,奖惩分明。

3. 具备与履行职务相适应的语言沟通和文字表达能力。

4. 具备与履行职务相适应的决策能力,能够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和重大、疑难、复杂问题。

5. 具有创新意识,注重知识的更新积累,善于解决新情况、新问题。

6. 注重人才培养,采取有效措施引进高素质人才、提升现有公证人员水平。

7. 能够领导公证机构积极拓展公证业务、提高服务质量、优化服务方式,提升公证影响力。


(10 分)

1. 勤勉尽责,严于律己,模范遵守公证机构各项规章制度。

2. 严谨细致,注重细节,及时传达上级指示,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3. 大胆管理,原则性强,敢于承担责任,遇事不推诿。

4. 积极组织本处人员参加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的活动。5. 完成规定的培训学时,且成绩合格。


(25 分)

1. 公证机构的公证质量总体良好,社会满意度较高。

2. 公证机构质量监控、执业过错责任追究、投诉复查争议处理、重大复杂公证事项集体讨论、当事人回访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执行严格。

3. 认真处理当事人的投诉,及时查处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4.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公证复查案件,及时向管理机关通报复查、过错赔偿等情况,向公证协会备案撤销公证书的有关情况。5. 公证机构人员管理科学规范,认真落实主任负责制和岗位目标责任制。

6. 注重加强公证队伍的思想文化建设,机构内部和谐,风气积极向上。

7. 公证机构业务学习研讨机制健全,定期组织学习培训。

8. 严格执行公证收费规定,对公证员的违规收费行为及时纠正和查处。

9. 公证机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且执行严格。国有资产没有流失。

10. 按规定缴纳公证协会会费、公证赔偿基金及其他保险金、基金。11. 依法纳税。自觉接受税务、物价、审计、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12. 公证档案、公证专用纸、印章管理等内部制度健全,执行严格。13. 公证统计数据、信息报送及时、准确。

14. 公证机构办公环境不断改善,办公设施齐备,工作秩序良好。15. 公证机构认真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部署的各项工作。


(10 分)

1. 清正廉洁。能够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严格队伍管理,公证机构及其人员未出现违法违纪行为。

2. 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建立健全惩防体系。

3. 处内事务公开透明,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内部人员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4. 审计中未发现严重问题。


二、加分项:

考核事项

考核内容

加分项

1. 本人或公证机构受到部、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10 分)

2. 本人或公证机构在全国性活动中获奖。(10 分)
3. 本人或公证机构受到其他政府部门表彰。(5 分)
4. 本人或公证机构在全市活动中获奖或受到市公证协会表彰。(3分)
5. 领导公证机构不断拓展公证业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提升行业影响力,对推动全市公证工作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受到有关部门好评。(5 分)
6. 公证机构考核年度内无信访、投诉。(5 分)
7. 积极服务政府的中心工作,成绩突出,受到有关部门肯定或群众好评。(5 分)
8. 鼓励业务理论研究,本人或以公证机构名义撰写的公证实务、理论文章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3 分)
9. 认真办理公证法律援助事项及其他公益性业务。(3 分)10. 热心公益事业,积极组织公证人员参加义务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或捐献等社会公益活动。(3 分)
11. 积极开展公证宣传,在新闻媒体或公开出版物上积极宣传公证职能作用,提升公证影响力。(3 分)
12. 积极开展互助协作,促进行业内部和谐,受到好评。(3 分)


三、减分项:

考核事项

考核内容

减分项

1. 公证机构财务管理存在严重问题。(5 分)
2. 公证机构受到行业处分。(5 分)
3. 公证机构在公证质量检查中评价结果为不合格,且公证机构或公证员有过错。(5 分)
4. 因对投诉案件处理不当,造成恶劣影响。(5 分)
5. 公证机构社会满意度低于80% 或多次受到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5 分)
6. 不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和行业协会的监督,或拒不执行司法行政机关及行业协会的决定、规定。(5 分)
7. 因公证机构过错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5 分)8. 因疏于管理致使公证机构其他人员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行业处分。(3 分)
9. 公证机构违规设立办证点或超出执业区域受理公证业务。(3分)10. 公证机构及其人员对公证申请无故推诿、拒绝受理,经查证属实。(3 分)
11. 因公证机构过错导致证明材料丢失且无法弥补。(3 分)12. 本人有《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评分标准》中所列减分情形的,依其规定处理。



北京市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公证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公证员的监督、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年度考核与日常检查相结合、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执业公证员的年度考核工作。

第四条 公证员的年度考核由公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员的年度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公证员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为考核年度内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一)德:主要考核公证员遵守法律、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情况,以及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勤奋敬业、廉洁自律等情况。

(二)能:主要考核履行公证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专业素质、工作技能和创新能力。

(三)勤:主要考核履行公证工作职责的勤勉程度。

(四)绩:主要考核公证员的工作实绩。包括办理公证业务的质量、工作效率、社会效益,以及撰写、发表研讨文章、出版论著和获奖的情况。

第七条 公证员年度考核依据《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评分标准》测评得分结合日常表现情况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得分为90 分(含)以上可评定为优秀,75 分-89 分可评定为合格,60 分-74分应评定为基本合格,60 分以下(不含)为不合格。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依其规定评定等次。

第八条 公证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评定为不合格:

(一)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多次出现质量问题, 造成恶劣影响的;(三)因个人过错引发重大责任事故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出现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九条 公证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定为合格(含)以上等次:

(一)因过错导致公证书被撤销的;

(二)因过错导致公证书未被法院采纳的;

(三)因过错给公证机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

(四)在公证质量检查中发现不合格证且本人有过错的;

(五)社会满意度低于80% 或多次受到当事人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六)因过错导致证明材料丢失且无法弥补的;

(七)参加公证职业培训时间不符合规定学时的;

(八)考核年度内受到行业处分的;

(九)出现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较重的;

(十)根据公证机构内部管理规定或其他有关规定,不得评定为合格(含)以上等次的情形。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条 公证员年度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证机构成立由3 名(含)以上公证员组成的考核组织,负责组织实施本机构公证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公证员不满3 人的,由区县司法局与公证机构共同成立考核组织。

(二)被考核人撰写个人工作总结,进行自评,填写《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三)被考核人述职,考核组织在机构内部组织民主测评,标准参考《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评分标准》。

(四)考核组织根据个人工作总结、民主测评结果以及日常考核情况形成初步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应当包括对被考核人年度工作情况的综合评价、主要成绩、存在的问题、整改要求或者建议,以及据此确定的考核等次。

(五)考核组织将初步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并在公证机构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 日。被考核人对初步考核结果没有异议的,在《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后,交考核组织;被考核人对初步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收到通知10 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核,考核组织应在10 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通知被考核人。

(六)公证机构于2 月1 日前将本单位《公证员年度考核工作报告》、《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一式三份)报区县司法局。公证员年度考核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考核组织的成员、考核的方式和程序、考核结果、公示结果、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措施、改进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七)区县司法局于3 月1 日前将《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未参加年度考核人员登记表》、公证员年度考核工作报告(各一份)报市司法局。区县司法局和公证机构各留存一份《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第十一条 区县司法局可以对考核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的,可以要求公证机构作出说明或进行复查。

第十二条 有以下特殊情况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因病、事假或非组织派遣,但经单位同意,个人外出学习、参加培训累计6 个月(含)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执业情况计入下一年度;因病、事假累计停止执业1 年(含)以上的,不参加年度考核,公证机构应当将公证员执业证交区县司法局收存;

(二)经单位批准派出学习、培训或借调至其他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可由学习、培训或借调单位提供有关材料,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执业情况计入下一年度;

(三)司法部新任命的、首次申领公证员执业证,且执业时间不足6 个月的公证员,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执业情况计入下一年度;

(四)公证员在考核年度内变更执业机构的,由变更后的公证机构进行考核,变更前的执业情况,由原公证机构提供有关材料;

五)在考核年度内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尚未查证属实的,暂不参加年度考核,待审查结束后决定是否进行考核。

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证员应填写《未参加年度考核人员登记表》,由公证机构报区县司法局。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的公证员,公证机构根据内部管理规定予以相应奖励,并优先推荐参加有关先进个人评选。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合格(含)以下等次的公证员,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内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经区县司法局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公证机构对公证员续聘、解聘、调整岗位、增减工资和奖惩的依据。

解聘公证员的,公证机构应当将《公证员执业证》经区县司法局交市司法局。

第十六条 经年度考核,对公证员在执业中存在的问题,考核组织应当责令其立即纠正或限期整改,并进行重点监督;问题突出的,由公证机构或区县司法局组织专门的学习培训。

第十七条 公证机构发现公证员有《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及时经区县司法局报市司法局。

第十八条 公证员在年度考核中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其年度考核结果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轻重降低等次,直至降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执业档案,并填写事业单位年度考核表交人事管理部门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未予规定的事项,参照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证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经区县司法局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评分标准

一、基准得分项(共75 分):

考核事项

考核内容


(10 分)

1.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围绕大局、服务中心工作。

2. 廉洁自律,遵守执业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3. 严格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

4. 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行业协会的监督和公证机构的日常管理。

5. 服务热情、仪表端庄、言行得体。


(25 分)

1. 熟悉公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公证职责所需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技能,胜任本职工作。

2. 具备良好的文字表达、语言沟通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3. 钻研公证业务,注重知识更新,努力提升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4. 具备创新工作能力,能够解决新情况、新问题。

5. 工作严谨细致,注重细节。


考核事项

考核内容


(10 分)

1. 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公证机构考勤制度、接待制度及其他工作纪律。

2. 认真执行首问负责制,责任心强,作风良好。

3. 自觉参加继续教育或公证职业培训,完成规定的培训学时, 且成绩合格。

4. 按时出具公证书,立卷归档及时。


(30 分)

1. 依法执业,遵章守纪。

2. 亲自办理公证业务,公证质量较好。

3. 服务得到当事人认可,社会满意度较高。

4. 积极参加理论研讨,认真撰写理论或实务文章。

5. 与公证机构其他人员和谐相处,团结协作,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6. 及时完成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和公证机构布置的工作。

7. 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和公证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加分项:

考核事项

考核内容

加分项

1. 受到部、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10 分)
2. 在全国性活动中获奖。(10 分)
3. 受到其他政府部门表彰。(5 分)
4. 在全市性活动中获奖或受到市公证协会表彰。(3 分)
5. 积极拓展公证业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对推动公证机构或全市公证工作做出突出贡献。(5 分)
6. 积极服务政府的中心工作,成绩突出,受到有关部门好评。(5分)
7. 未受到信访、投诉。(5 分)
8. 对重大、疑难、复杂的公证业务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取得显著效果。(3 分)
9. 撰写的公证理论或实务文章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3 分)

10. 认真办理公证法律援助事项及其它公益性业务。(3 分)

11. 积极参加义务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捐献等社会公益活动。(3分)


三、减分项:

考核事项

考核内容

减分项

1. 因过错导致公证书被撤销。(5 分)
2. 因过错导致公证书未被法院采纳。(5 分)
3. 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5 分)

4. 在公证质量检查中发现不合格证,且本人有过错。(5 分)

5. 社会满意度低于80% 或多次受到当事人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5 分)
6.未依法亲自办理公证。(5 分)
7. 无故推诿公证申请,经查证属实。(5 分)
8. 因过错导致证明材料丢失且无法弥补。(3 分)
9. 受到行业处分。(3 分)
10. 参加培训时间未达到规定学时。(3 分)
11. 不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和公证协会的监督以及公证机构的日常管理。(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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