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公证机构收入分配工作的通知(2021年12月9日)
- 公布时间: 2026-07-01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公证机构收入分配工作的通知
京司发〔2021〕64 号
各区司法局,市公证协会,市属公证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巡视“回头看”整改工作要求,结合公证机构事业单位改革实际,市司法局将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公证机构收入分配工作,切实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增强公证机构运行活力,更好地发挥公证职能作用。现通知如下:
一、规范绩效工资总量
公证机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突破当年业务收入的 40%。以下人员经费支出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一是在各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或经市司法局批准的办证室值班接待人员的值班补贴;二是参与援疆援藏的公证人员的绩效补助;三是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留守工作专班人员的绩效工资;四是公证人员从事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绩效补助;五是免费遗嘱公证补贴;六是经市、区司法局指派或批准开展的专项工作的补助、补贴。
二、完善内部收入分配
公证机构内部收入分配要考量岗位职责、日常表现、工作业绩、公证质量、公益服务、实际贡献,体现多劳多得,使公证机构从业人员收入分配公平合理。公证机构主任及其他从业人员的个人年收入最高不得超过60 万元(税前),五险一金、职业年金、企业年金的单位缴纳部分不计入。公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工作岗位,同等岗位的公证员收入差距原则上不超过1.5倍。
三、坚持公益强化服务
为引导公证人员坚持公益属性,提升服务质量,公证机构可额外将当年业务收入的 3%用于激励公证人员办理公益民生类事务,即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的无偿或收费低于成本支出的法律服务,具体范围以《北京市公证协会公证公益法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所列为准。同时,公证机构可额外将当年业务收入的 2%用于对质量检查中被评为优秀或合格且当年未受到行业惩戒、行政处罚的公证员进行激励。具体考核标准、分配方案由公证机构制定。
四、工作要求
(一)公证机构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规范收入分配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公证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细化工作方案,确保执行到位。
(二)各区司法局参照本通知研究制定本辖区公证机构收入分配工作制度,加强对所属公证机构收入分配工作的管理,加强检查,督促严格落实。
(三)市司法局人事警务处、装备财务保障处、机关纪委、公证工作处等部门建立公证工作联合检查机制,对公证机构收入分配、财务等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将严肃追责。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和规范北京市公证机构收入分配的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司发〔2018〕3 号)和《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和加强市属公证机构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司发〔2013〕421 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司法局
2021年1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