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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调整本市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2021年10月29日)

  • 公布时间: 2026-07-01
  • 文章来源: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司法局

关于调整本市部分公证服务收费

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发改〔20211538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本市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完善公证服务价格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管理情况,经报请市政府同意,自20211130日起,调整本市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明经济合同、协议”公证服务项目的最高收费标准:标的额100万元(含)以下部分,收取0.24%(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100万元至400万元(含)部分,收取0.16%;4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024%。单笔公证业务最高费用不得超过1万元。  

二、“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公证服务项目中涉及房产的继承、赠与和遗赠的最高收费标准:按受益份额的面积计算,每建筑平方米80元。证明单方赠与或者受赠的,减半收取。单套居民房产办理上述公证事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1万元。

三、各公证机构应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和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及本机构网站(网页)首页设置专门栏目公示所有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行业监督举报和价格监督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做好公证服务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同时,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强化内部管理,降低运营成本。

四、本通知自20211130日起执行。以往有关文件规定中相关公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司法局

202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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