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证协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证协会规范执业指引》第6号的通知
- 公布时间: 2026-04-16
京公协字[2019]12号
北京市公证协会关于印发
《北京市公证协会规范执业指引》
〔第6号〕的通知
各公证处:
《北京市公证协会规范执业指引》〔第6号〕已经2019年5月29日第五届北京市公证协会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从即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公证协会
2019年5月29日
北京市公证协会规范执业指引
﹝第6号﹞
为规范我市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公证事务,提高公证质量,特发出本规范执业指引:
一、规范提存公证办理程序。公证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证程序规则》、《提存公证规则》等规定的程序办理提存公证,制作谈话笔录,如实记录提存理由和相关事实、有关提存受领人和提存标的物的详细情况、提存人所作的特别说明等内容。
二、提高提存公证办理质量。公证机构应当严格审查提存人的行为能力和清偿依据,全面审查核实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把握提存标的物的适宜性。
三、严格提存公证财务管理。公证机构应当设立提存专用账户,并在账面如实反映提存情况,严格执行事业单位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当事人领取提存款(物)时,公证机构应当依法给付提存款(物)及其孳息,不得非法挪用提存款项及其孳息,不得违规冲转提存款,不得违规冲抵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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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中国公证协会,北京市司法局
送:各区司法局
北京市公证协会秘书处 2019年5月2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