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证协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证协会规范执业指引》第7号的通知
- 公布时间: 2026-04-16
京公协字[2019]13号
北京市公证协会关于印发
《北京市公证协会规范执业指引》
〔第7号〕的通知
各公证处:
《北京市公证协会规范执业指引》〔第7号〕已经2019年5月29日第五届北京市公证协会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从即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公证协会
2019年5月29日
北京市公证协会规范执业指引
﹝第7号﹞
为规范我市公证机构公证终止的办理、审查流程,提高公证质量,特发出本规范执业指引:
一、公证机构应办理公证终止的情形
1、公证事项因当事人的原因不能在六个月内办结的。
2、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
3、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
4、当事人不配合公证员依法依规办理公证的。
5、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终止的必要流程
1、由承办公证员提出公证终止的书面报告。
2、公证机构负责人审批同意。公证机构不得将公证终止设为免批事项。
3、公证机构做出公证终止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公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4、公证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依据《北京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酌情退还已收取的公证费用。
三、其他要求
1、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终止,应当在做出终止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卷宗档案材料整理,并移交归档。
2、公证终止卷宗应包含以下材料:
(1)公证终止的书面报告;
(2)公证受理的相关材料;
(3)公证费用收取,退还的相关材料;
(4)其它应当收录的材料。
3、公证机构应当严格审查公证申请事项,按照“一事一证”、“一证一号”的要求办理。保留被终止公证事项已占公证书编号,不得采取“号段制”等方式批量预留公证书编号,批量办理公证终止。
4、严格按照中国公证协会公证登记簿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登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终止,应当在公证登记簿相关栏目填报公证业务信息,确保公证业务登记数据真实、准确。
报:中国公证协会,北京市司法局
送:各区司法局
北京市公证协会秘书处 2019年5月2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