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证协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证协会规范执业指引》第4号的通知
- 公布时间: 2026-04-16
京公协字[2018]20号
北京市公证协会关于印发
《北京市公证协会规范执业指引》
〔第4号〕的通知
各公证处:
现将《北京市公证协会规范执业指引》〔第4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公证协会
2018年11月30日
北京市公证协会规范执业指引
﹝第4号﹞
为规范公证执业行为,防范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有关规定,结合近期案件查处发现的问题,联系公证执业实际,制定规范执业指引如下:
1、公证处、公证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关于公证执业区域的相关规定,不得在核定的公证执业区域外受理公证业务。
2、公证处、公证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审慎办理公证当事人住所地、居所地均非我市,而事实行为发生在我市的公证事项。重点审核当事人办理的公证事项是否存在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法律风险,查明需在我市办理公证的真实目的。
3、公证处、公证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认真核实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对仅靠证明材料中个别内容与我市存在关联取得公证事项管辖权的,应着重核实该内容的真实性,杜绝个别人员利用规则“制造管辖”的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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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中公协,市司法局
送:各区司法局
北京市公证协会秘书处 2018年11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