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证协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证协会规范执业指引》第3号的通知
- 公布时间: 2026-04-16
京公协字[2018]19号
北京市公证协会关于印发
《北京市公证协会规范执业指引》
〔第3号〕的通知
各公证处:
现将《北京市公证协会规范执业指引》〔第3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公证协会
2018年11月30日
北京市公证协会规范执业指引
﹝第3号﹞
近日,有外省公证员、公证员助理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为规范公证执业行为,防范执业风险,现结合人民法院判例,联系公证执业实际,制定如下规范执业指引:
1、公证是一种严格的国家授权行为,公证员应当亲自办理公证事务。公证处、公证员均不得授权公证员助理履行公证员职责。公证员助理不得独立开展业务、擅自出具公证书。
2、办理公证业务时,公证员应当严格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要求,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核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得在未见证当事人签署文件、未对公证事项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的情况下,出具公证文书;不得虚构询问笔录,伪造公证材料,擅自篡改公证卷宗。
3、公证处、公证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公证书,严格遵守公证书格式文书行文,不得私自删改规定内容。
4、公证处、公证员应当自觉维护公证服务秩序,树立公证工作的良好社会形象,严禁委托公证处、公证人员以外的任何机构或个人承办公证业务。在公证处办公场所外设立##点的,应当符合司法部相关规定。
5、公证处、公证员应当严格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要求将公证文书送达当事人各方,不得采取明显损害一方当事人利益的方式进行委托送达。
报:中公协,市司法局
送:各区司法局
北京市公证协会秘书处 2018年11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