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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证协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证协会规范执业指引》第2号的通知

  • 公布时间: 2026-04-16
  • 文章来源:




北京市公证协会关于印发

《北京市公证协会规范执业指引》

〔第 2 号〕的通知

20171121日 京公协字〔201723)

各公证处:

现将《北京市公证协会规范执业指引》〔第2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公证协会

                                                                     20171121

 

 

 

 

 

 

 

 

 

 

 

 

 

 

 

北京市公证协会规范执业指引

〔第 2 号〕

近日媒体报道,部分社会群众遭遇投资理财##,当事人房屋财产等利益遭受巨额损失。为保护公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特发出本规范执业指引:

一、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严格审查当事人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不得为资金来源不明,非法集资、地下钱庄的放贷行为办理公证。

二、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放贷行为,应严格审查其许可经营范围,不得为超范围经营的放贷行为办理公证。

三、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充分告知法律风险,询问笔录应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注明“我已知悉债权文书的法律意义和风险,了解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可不经法院诉讼,直接申请法院执行债务人(担保人)财产,现自愿办理公证。”当事人书写有困难的,公证机构应对告知、询问过程进行录像,并附卷备查。

四、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对当事人进行拍照,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年满60周岁的,应要求公证当事人以外的家庭成员(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陪同,无家庭成员陪同的,公证员应严格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和意思表示等,必要时可要求其提供必要时可要求其提供诊断证明、鉴定意见等证明材料。公证机构应将询问、告知当事人及当事人签名的过程进行录像,并附卷备查。

五、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受理当事人公证申请后,审查、出证程序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公证机构应向当事人释明在公证机构审批出证前,债权文书内容不受公证法律保护。

六、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将公证书送达当事人本人。当事人本人不能亲自到公证机构领取的,公证机构可通过邮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送达地址应由当事人在笔录中确认。当事人委托他人领取的,领取人姓名、身份证号应由当事人在笔录中确认。公证书不得由利益相对方代为领取。

七、公证机构根据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出具执行证书,应严格审查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真实,当事人未按债权文书约定履行合同或经公证机构核实无法查明的,不得出具执行证书。

 

 

北京市公证协会

201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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