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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证协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证协会规范执业指引》第1号的通知

  • 公布时间: 2026-04-16
  • 文章来源:

北京市公证协会关于印发

《北京市公证协会规范执业指引》

〔第1号〕的通知

20171121日 京公协字〔201722号)

各公证处:

现将《北京市公证协会规范执业指引》〔第1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公证协会

20171121

 

 

 

 

 

 

 

 

 

 

 

 

 

 

 

北京市公证协会规范执业指引

〔第 1 号〕

近日媒体报道,部分社会群众遭遇投资理财诈骗,当事人房屋财产等利益遭受巨额损失。为保护公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特发出本规范执业指引:

一、当事人就授权他人代为办理有关事宜申请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应根据司法部定式公证书格式第一式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公证机构办理委托公证书,应对委托书内容进行实质审查,查明委托人是否具有处分相应财产的权利。委托书内容涉及处分不动产的,对不动产的处分措施应与不动产实际情况相符。

三、公证机构办理委托公证书,委托人应在公证员面前在委托书上签字或者确认签字属实。

四、公证机构办理委托公证书,应充分告知法律风险,询问笔录应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委托书内容涉及处分不动产的,应注明“我已知悉委托事项的法律意义和风险,了解自己有权随时到公证处撤销、变更委托内容,现自愿办理公证。”当事人书写有困难的,公证机构应对告知、询问过程进行录像,并附卷备查。

五、公证机构办理委托公证书,委托书内容涉及处分不动产的,应对当事人进行拍照,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年满60周岁的,应要求公证当事人以外的家庭成员(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陪同,无家庭成员陪同的,公证员应严格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和意思表示等,必要时可要求其提供诊断证明、鉴定意见等证明材料。公证机构应将询问、告知当事人及当事人签名的过程进行录像,并附卷备查。

六、公证机构办理委托公证书,委托内容不得出现全权处分财物、代收售房款、授权无期限限制、委托书可反复使用等可能严重损害委托人权益的内容。

七、公证机构办理委托公证书,应将公证书送达当事人本人。当事人本人不能亲自到公证机构领取的,公证机构可通过邮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送达地址应由当事人在笔录中确认。

当事人委托他人领取的,领取人姓名、身份证号应由当事人在笔录中确认。

 

 

 

北京市公证协会

201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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