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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公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19年1月10日)

  • 公布时间: 2026-07-01
  • 文章来源: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司法局

关于本市公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发改〔201931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本市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北京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报请市政府同意,自2019225日起,调整本市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完善公证服务收费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公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各公证机构可在不超过政府规定收费标准的范围内,自行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目录以外的公证服务收费以及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的过程中,根据当事人委托或要求,发生公证业务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各公证机构新增公证服务项目或提供其他非公证业务服务应明确具体服务内容,并报市司法局。各公证机构在政府指导价规定范围内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自主制定或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布,并书面告知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

三、各公证机构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及本机构网站(网页)首页设置专门栏目公示所有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行业监督举报电话和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做好公证服务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四、本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各公证机构应加强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统计分析,并在每年5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公证业务开展情况及经合法审计后的年度收支情况报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

五、市区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各公证机构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六、本通知自2019225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司法局

2019110

 

 

 


附件

 

北京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证服务项目

目录和收费标准

 

序号

公证服务项目

最高收费标准

一、证明法律行为 

1

证明经济合同、协议

50万元(含)以下部分

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50万元-500万元(含)部分

0.25%

500万元-1000万元(含)部分

0.2%

1000万元-2000万元(含)部分

0.15%

2000万元-5000万元(含)部分

0.1%

5000万元-1亿元(含)部分

0.05%

1亿元以上部分

0.01%

2

证明非财产性民事协议如:赡养协议、扶养协议、变更扶养权协议、寄养协议、监护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等

200/

 

3

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协议如:家庭财产分割协议、遗产分割协议、民间借贷或还款协议、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

400/

4

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

500/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

800/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

1000/

4)事实收养

1000/

5

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   

 

按受益额比例。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2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

0.9%(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20万元-50万元(含)部分

0.7%

 

50万元-500万元(含)部分

0.5%

 

500万元-1000万元(含)部分

0.3%

 

1000万元以上部分

0.1%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6

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

80/

7

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

500/

8

证明不可抗力事件

400/

9

制作票据拒绝证书

400/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0

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

500/

11

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

500/

12

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如:文书的副本、节本、译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及法律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等

80/

四、提存公证

13

按标的额的0.15%收取(按比例收费不到100元的按100元收取)。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14

不出具执行证书的,按债务总额的0.078%收取;出具执行证书的,可加收至债务总额的0.2%(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15

遗嘱公证

400/

16

保管遗嘱

10//

17

清点遗产

按第七项公证业务的标准收费

18

确认遗嘱效力

500/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19

公民个人

450/

20

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2500/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21

声明书、委托书等公民个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200/

九、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

22

公证抵押登记

400/

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23

证明行政性合同、协议如:宅基地使用协议等

30/

24

公证书副本

 

1)无译文的副本

10/

 

2)有译文的副本

20/

25

公证卷宗查档

50//

十一、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应收取手续费。

26

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注:1.各公证机构可按不高于政府规定的标准,自行制定目录内公证服务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
    2.
目录以外的公证服务收费以及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的过程中,根据当事人委托或要求,发生公证业务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各公证机构可自行制定收费标准。
    3.
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中涉及商品房的受益额认定办法,保障性住房继承、赠与和遗赠公证计费办法以及目录内公证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由市司法局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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