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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证协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证协会行业约谈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6-04-17

北京市公证协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证协会行业约谈办法》的通知

(2017111日 京公协字〔201719)

各公证处:

第五届北京市公证协会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公证协会行业约谈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公证协会

2017111

北京市公证协会行业约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全市公证机构、公证员以及公证员助理的监督指导工作,规范本市公证行业约谈工作,提高行业监管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北京市公证协会章程》和中国公证协会有关行业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公证协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实施行业约谈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的行业约谈(以下简称行业约谈),是指市公证协会以约见、谈话等方式,督促、帮助公证机构建立、执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指导公证员、公证员助理规范执业行为,履行法定义务,调解其内部矛盾纠纷,听取其对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市公证协会依职权和工作需要,规范开展行业约谈工作。市公证协会秘书处负责行业约谈工作具体实施。

第五条 行业约谈应坚持依法开展、程序规范、充分沟通、以理服人的原则。

 

第二章 行业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市公证协会可进行业务指导谈话,了解情况,提示、督促其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防范执业风险,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申请行政许可,办理许可事项前或过程中的;

()参加国家、本市重点工作或重大活动法律服务工作的;

()办理的公证事项涉及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事件的:

()执业活动可能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执业权利受到侵害,依法申请维权的;

()开拓新公证业务类型的;

()公证执业活动引发新闻媒体关注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市公证协会可进行执纪监督谈话,告知有关法律后果,并提出改进建议:

()执业不规范,可能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

()行为不当,造成不良影响,损害行业形象、行业声誉的;

()可能存在不履行法定义务情形的;

()年度考核中发现严重问题,可能给予“不合格”考核结果的;

()多次发生投诉问题的;

()私自发表不当言论,对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其他需要进行执纪监督谈话的情形。

第八条 市公证协会开展行业约谈工作,可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开展。

第九条 公证处内部管理混乱,发生矛盾纠纷,影响正常执业活动的,市公证协会可召集、约见相关当事人,通过说服教育、沟通协调,调解矛盾纠纷。

第十条 公证员、公证处相关人员可主动申请市公证协会进行行业约谈,帮助其化解内部矛盾。

 

第三章 行业约谈的程序和处理

第十一条 行业约谈的时间、地点由约谈机关确定。

第十二条 约谈公证机构的,由公证机构负责人参加。

约谈公证员、公证员助理的,由其所在公证机构通知被约谈人按照要求接受约谈。

第十三条 行业约谈前,约谈机关应确定参加人员,参加约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四条 行业约谈时应明确告知约谈的时间、地点、约谈对象、约谈事项和要求提供的材料等情况。

第十五条 约谈人员应充分听取被约谈人陈述、情况说明,开展政策、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发现被约谈人存在问题的应明确指出,明示法律后果,并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

第十六条 约谈人员应对约谈情况进行记录,经被约谈人同意,可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约谈人员、被约谈人应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被约谈人拒绝签字、盖章的或不能签字、盖章的,约谈人员应在笔录中注明。

第十七条 行业约谈结束后,市公证协会可根据约谈情况,向被约谈人下达《整改建议书》,指导督促被约谈人规范制度,依法开展活动。

第十八条 行业约谈中发现被约谈人的行为构成行业纪律处分的,应按照行业纪律处分程序办理。构成行政处罚的,应建议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被约谈人应按照《整改建议书》的意见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后应向市公证协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接受市公证协会安排的实地检查和整改回访。被约谈人为公证员、公证员助理的,由其所在公证机构监督整改。

第二十条 被约谈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行业约谈或者不落实整改要求的,市公证协会应予行业纪律处分,并记入会员执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 市公证协会应建立行业约谈工作档案,完整保存约谈通知、约谈记录、被约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及有关工作文件等材料。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公证协会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1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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