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同主题。 |
| 解答:咨询人你好,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范围在《公证法》、《公证程序》中并未给予明确说明。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的定义根据学理解释,一般认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是指公证申请人以外的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故那些人可以成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应当结合具体公证事项予以确定。就此公证事项,你可以向具体涉及的公证机构咨询。 |
| 内容:已经退休的公证员如何再检验其公证员资格 |
| 解答:来信人你好,根据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公证员年龄应在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公证员执业资格不受人事退休年龄限制。故你咨询有关公证员资格年龄的问题,公证员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达到法定推定年龄的公证员按《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仍可以继续执业至六十五周岁。我市公证员名录你可以在市司法局和我会网站上查询或直接向有关公证机构询问。 |
| 内容:关于上述的公证,做完之后元件是否返还给我?前一段时间做了一个公证,但是公证员不还给我原件,请问这种情况如何处理?谢谢 |
| 解答:咨询人你好,根据公证档案相关规定,办理公证书需要留存相关证据材料存档。关于影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一般公证处不留存原件存档,但公证员可能会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具体办理。因为你未说明具体情况,建议你就该问题向承办公证员进行询问,如果有其他问题,可以直接向公证处反映。 |
| 内容:我已离婚,现在涉及涉外婚姻,一些相应的证件都已公证过了,但我申请的国家要求我还提供我原来的结婚证的公证书,但上面盖着章“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如果不能公证,要提供相应的规定或条款来证明,已失效的证件在中国不能公证这个事实。请问,对于已失效的证件不能公证的相应条款是什么,我应该怎么处理这个问题?谢谢。 |
| 解答:咨询人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你所提到的失效的结婚证,已经不符合第二条所规定的证明范围。建议你可以直接将《公证法》的内容向对方予以解释。如果你的婚姻情况在户口本上有记载,可以申请办理户口本的相关公证。或者由民政部门对你的婚姻状况出具证明,由公证机构对民政部门的文件予以证明。你可以就具体问题直接向公证机构咨询。 |
| 内容:请问新加坡人在北京之出生证明, 因需至台使用, 如何办理公证 (需寄至海基会),可否邮寄办理? 所需文件为何?是向贵单位申请吗? |
| 解答:咨询解答:咨询人你好,根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的相关内容,你如果需要在北京办理出生证明公证,可以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方正公证处、长安公证处申请办理,如果上诉公证书需要到台湾省使用,可以在办理公证时向公证处说明,申请寄送公证书副本到海基会。该副本由我会审查合格后,通过你申请的方式(挂号/快递)寄送海基会。如果你还有其它具体问题,可以拨打协会涉台咨询电话58575644,向工作人员具体查询。 |
| 内容:请问,北京市国立公证处是否办理过编号为(2008)京国立内证字第11353号公证书? |
| 解答:咨询人你好。国立公证处出具了(2008)京国立内证字第11353号公证书。公证书具体内容,你可以直接向公证处查询。 |
| 内容:身份证影印副本真实性如何公证? |
| 解答:咨询人你好,你所询问的身份证原件与影印件相符的公证,由申请人向公证机构提供身份证原件,经公证机构审查后,对该身份证进行影印,并对影印件与原件相符的事实予以证明。 |
内容:请问我本人是在北京的泰国留学生,已经毕业了。现在在泰国当警察。可是现在我要把我的学历和毕业证书给我的泰国外交部和驻泰国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认证。我该怎么办办理手续?是不是这样办。
1先把文件拿给北京方圆公证处公证
2 办完了在给中国外交部公正
3 然后把公证书给泰国大使馆公正。
4 最后再给北京市公正协会寄送涉台公证。
问题。北京市公正协会和北京方圆公证处是不是同一个地方?
这个问题我该怎么办理手续? |
| 解答:咨询人你好,根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的相关内容,你如果是北京的留学生,需要办理学历和毕业证公证书,可以在我市具有涉台管辖权的公证处办理,如你所提到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如果上诉公证书需要到台湾省使用,可以在办理公证时向公证处说明,申请寄送公证书副本到海基会。该副本由我会审查合格后,通过你申请的方式(挂号/快递)寄送海基会。我会与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不在一个地方,如果你还有其它具体问题,可以拨打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咨询电话65538988,或者协会涉台咨询电话58575644,向工作人员具体说明。 |
| 内容: |
| 解答: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内容:我想办理提存,如何办理,有哪些注意事项,请给我一详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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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答: 一、提存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因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直接向债权人还债,债务人可将要还的钱或物提交于法定的提存机关,由提存机关按法定程序交付给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提存物及风险责任转归债权人。
在合同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钱、物,可消除双方的不信任感,促使合同正确履行。
监护人、遗产管理人、遗嘱人或赠与人为保护被监护人、继承人、遗嘱受益人或未成年受赠人的利益,可将其管理、赠与或遗嘱处分的财产提交给法定的提存机关,待上述受益人成年或能够管理自己的财产时或提存人设定的其它条件成就时,由法定提存机关转交给受益人。
二、提存是担保的一种特定形式
根据合同的约定,担保人可将担保物(金)提交到法定的提存机关,以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待条件成就时,提存机关根据双方的约定,将担保物交付债权人或退还担保人。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具有保证债物履行和替代其它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机关是我国法定的提存机关。
四、提存公证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
五、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应注意以下问题:
当事人办理提存公证,应向债务履行地公证处申请。
提存的物品只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及其它适宜提存的物品。
提存物在提存期间所产生的滋息归提存受领人所有。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滋息归提存人所有。
提存人可以凭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提存物取回视为未提存。
六、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明;
债之依据,如合同书、欠债凭证、司法文书等;
如是债权人拒绝受领或查找不到债权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如要求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电函、通知等;
提存受领人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交付提存物。提存的货币可采用转帐、汇款方式交付,对不易移动的提存物应提供其名称、种类、数量等情况的清单;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因为每一个公证情况不同,具体内容,您可以向我市各公证处咨询。公证处咨询电话已经在本网站公示。 |
| 内容:我的一切业务都是委托北京丰台区公证处的周旸公证员办理的,可在公证协会网上查 没有此人,我该怎么办,如何投诉 |
| 解答:您好,根据《公证法》的要求,我市公证机构已经全部更名完毕,原北京市丰台区公证处已经更名为北京市首佳公证处,我市也无名为周旸的公证员。我会建议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对您的情况予以处理。 |
| 内容:卖房人为上海人,现委托其母卖北京的房子,请问卖方人在上海办的公证书在北京可以用吗? |
| 解答:您好,上海出具的委托公证书可以在我市使用,但委托书的内容、格式应当符合我市房屋管理部门的要求,建议您就该公证书内容向房屋管理部门咨询。 |
| 内容:请问可否代办公证? |
| 解答:您好,根据《公证法》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您的问题,可以具体向申请办理公证的公证处咨询。 |
| 内容:台湾人在台湾作公证,在那个机构办理?如何邮寄到北京?具体流程是什么?谢谢~ |
| 解答:当事人你好,根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的相关规定,你可以向台湾地区各地方法院申请办理公证,并通过海基会将公证书副本寄往我会。台湾地区具体流程建议你向海基会法律服务处咨询。 |
| 内容:成绩单原件已存入个人档案,本人手中无成
绩单的,如何办理该项公证? |
| 解答:可由档案管理部门将存入档案的成绩单复印两
份,在其中的一份上说明与存档原件相符,并加盖档
案管理部门公章,由申请人交给公证处存卷。另一份
交公证处办理公证。 |